上海自贸区“金改新 40条”印发


文章发表时间:2015-11-04 10:13:03

  

       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到人民银行会会同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对方案进行修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再到正式印发,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试点方案只用了短短9天的时间。

  10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金改新40条),主要涉及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五大方面,共40条内容。

  根据“金改新40条”,QDII2、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一系列市场关注的金融改革,有了更加清晰的推进路线图,但尚需实施细则出台后才能正式启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表示,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力争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实效。

  搭建完整的金改开放链条

  “金改新40条”被认为是新阶段深化上海自贸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上海自贸金融改革试点相结合,立足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确立了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这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这些措施的落地将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新的巨大动力。

  事实上,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结合是上海在全国四个自贸区中独有的优势。去年年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原则上,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

  此外,记者注意到,“金改新40条”提出要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探索投贷联动试点,促进创业创新。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浦发硅谷银行等以科技金融服务为特点的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战略合作,探索投贷联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上述专家表示,“新金改40条”有利于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联动。自贸区、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都是当前中央赋予上海的战略任务,“目前,上海自贸区已经包括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等金融、科创中心核心区域,这为三者联动奠定了良好基础。‘金改新40条’对这三大任务通盘考虑,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改革开放链条。”

  研究QDII2和扩大换汇额度

  “金改新40条”中,最受关注的依然是QDII2试点。“金改新40条”提出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而QDII2的投资范围,被明确为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三大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倩此前表示,QDII2投资领域主要是金融类,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实业投资,包括并购投资、联合投资;不动产投资,比如去境外买一套房子。

  目前,个人每年换汇额度为5万美元。一旦QDII2启动,这额度显然不能满足跨境投资需求。

  “金改新40条”透露,将探索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统筹研究进一步扩大个人可兑换限额。至于换汇额度提高幅度等细节问题,尚需相应的细则出台。

  此前曾有上海市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在上海自贸区内,个人换汇额度有望扩大至100万美元。

  “金改新40条”同时提出,要抓紧制定有关办法,允许或扩大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尽快明确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研究探索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支持资本市场开放,适时启动试点。这意味着,个人的境外投资,仍将是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来推进。

  企业资本项目可兑换步伐也将加快。“金改新40条”指出,根据主体监管原则,在自贸试验区内实现非金融企业限额内可兑换。逐步扩大本外币兑换限额,率先实现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均需要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比如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允许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围绕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间的电子信息流和资金流,研究改革创新举措。

  探索金融服务业负面清单

  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也是“新金改40条”中着墨最多的内容之一。“新金改40”条指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金融服务业的开放主要包括对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两大主体。其中,针对民营资本的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外资机构的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内资股东不要求为证券公司,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

  此外,“金改新40条”还鼓励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比如,允许自贸试验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证券期货业务交叉持牌试点;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跨境经纪和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境外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试点;研究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探索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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