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5〕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83项。其中,取消48项,调整35项。在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8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决定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48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34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48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2项)

  (一)软件产品登记的核报

  (二)软件企业认定的审核

  二、市民政局(1项)

  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

  三、区县民政部门(1项)

  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

  四、市财政局(1项)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五、区县财政部门(1项)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项)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初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执业注册

  七、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项)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执业注册(初审)

  八、市规划国土资源局(3项)

  (一)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

  (二)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九、市水务局(市海洋局)(1项)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3项)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二)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三)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四)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五)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六)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七)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八)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九)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十)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十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十一、区县国税(地税)部门(13项)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

  (二)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

  (三)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

  (四)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

  (五)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六)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七)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八)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

  (九)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十)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十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十二、市质量技监局(1项)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市体育局(1项)

  等级裁判员(一级)

  十四、区县体育部门(1项)

  等级裁判员(二级、三级)

  十五、市安全监管局(3项)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六、区县安全监管部门(1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十七、上海海事局(1项)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十八、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项)

  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34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3项)

  (一)对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的初审(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对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区县商务部门(1项)

  对生猪屠宰厂的定点(初审)(调整为区县农业部门审批)

  三、市公安局(2项)

  (一)因私出入境中介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区县公安部门(2项)

  (一)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项)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下放至住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管委会实施)

  (二)燃气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六、市交通委(5项)

  (一)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和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认定(审批内容增加“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名称更改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乙级、丙级和机电工程专项)资质认定”)

  (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七、区县交通部门(2项)

  (一)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八、市农委(1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九、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5项)

  (一)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内资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三)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博物馆申请设立的审核(事项名称调整为“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备案”)

  (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交换的审批(一级文物为初审)(其中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交换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交换的审批”)

  十、市卫生计生委(1项)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审批(审批内容增加“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十一、市国资委(1项)

  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下放各委管企业集团董事会核准

  十二、市质量技监局(1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审批内容增加“国家专业计量站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十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十四、区县体育部门(1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五、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3项)

  (一)对(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等活动的许可(审批内容增加“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二)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地方级)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实施主体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增加“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三)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十六、市安全监管局(1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事项名称调整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七、市气象局(1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增加审批内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十八、市通信管理局(1项)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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