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12月17日发布《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意见》,日前,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当前,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区的数量不断增加,涵盖议题快速拓展,自由化水平显著提高。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外贸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引进来、“走出去”正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发布了《意见》。这是我国开启自贸区建设进程以来的首个战略性、综合性文件,对我国自贸区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我国目前自由贸易区建设情况如何?

        截至目前,我国已签署14个自贸协定,其中已实施12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自贸伙伴遍及亚洲、拉美、大洋洲、欧洲等地区。这些自贸协定分别是我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此外,我国也正在推进多个自贸区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贸区、中国—挪威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和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等。此外,我们还在推进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升级谈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谈判。

        三、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指导思想,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和国家对外战略紧密衔接,坚持把握开放主动和维护国家安全,逐步构筑起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四、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要坚持什么原则?

        《意见》提出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要坚持的四个原则:一是扩大开放,深化改革。通过自由贸易区提高开放水平和质量,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地服务国内发展。二是全面参与,重点突破。全方位参与自贸区等各种区域贸易安排合作,重点加快与周边、“一带一路”沿线以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地区和区域经济集团商建自由贸易区。三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以正确义利观指导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寻求利益契合点和合作公约数,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共同发展。四是科学评估,防控风险。努力排除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风险因素,同时,提高开放环境下的政府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安全审查、反垄断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安全。

        五、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目标是什么?

        《意见》明确了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近期和中长期目标。近期目标是,加快现有自由贸易区谈判进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已有自由贸易区的自由化水平,积极推动与我国周边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使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或超过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水平;中长期目标是,形成包括邻近国家和地区、涵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辐射五大洲重要国家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使我国大部分对外贸易、双向投资实现自由化和便利化。

        六、我国未来将形成怎样的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

        《意见》对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布局在周边、“一带一路”和全球三个层次做出了规划。一是加快构建周边自由贸易区。力争和所有与我国毗邻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不断深化经贸关系,构建合作共赢的周边大市场。二是积极推进“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结合周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同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建自由贸易区,形成“一带一路”大市场,将“一带一路”打造成畅通之路、商贸之路、开放之路。三是逐步形成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争取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大国、主要区域经济集团和部分发达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构建金砖国家大市场、新兴经济体大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大市场等。

        七、我国加快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区有哪些具体措施?

        《意见》对加快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区,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一是提高货物贸易开放水平。与自由贸易伙伴共同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相互开放货物贸易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二是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在与自由贸易伙伴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负面清单谈判模式。

        三是放宽投资准入。大力推进投资市场开放和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实质性改善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双向投资准入。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各项试点,加强与自由贸易伙伴货币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四是推进规则谈判。对符合我国需要的规则议题,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积极参与。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及其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发展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新议题谈判。

        五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原产地实施管理,积极探索在更大范围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改革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强关检等领域合作,逐步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

        六是推进规制合作。加强与自由贸易伙伴就各自监管体系的信息交换,促进在监管体系、程序、方法和标准方面的适度融合,减少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七是推动自然人移动便利化。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人员出入境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八是加强经济技术合作。适当纳入产业合作、发展合作、全球价值链等经济技术合作议题,推动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的务实合作。

        八、我国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有哪些保障体系和支持机制?

        《意见》对健全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保障体系和完善相关支持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健全保障体系,一是要继续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在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先行先试,探索最佳开放模式,为对外谈判提供实践依据。二是要完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三是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宽进”以后的过程监督和后续管理。四是要继续做好贸易救济工作,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维护国内产业企业合法权益。五是要研究建立贸易调整援助机制,在减少政策扭曲、规范产业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因关税减让而受到冲击的产业、企业和个人提供援助,提升其竞争力,促进产业调整。

        关于完善支持机制,一是要完善自由贸易区第三方评估制度,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自由贸易区谈判进行利弊分析和风险评估。二是要加强对已生效自由贸易协定的实施工作,提高协定利用率,用足用好优惠措施。三是要加强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人才支持,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全局意识强、熟悉国内产业、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外语水平高、谈判能力出色的自由贸易区建设领导、管理和谈判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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