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科〔2015〕5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订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验动物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我委2015年度第十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验动物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1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违法程度

处罚幅度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

轻微

处五百元罚款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一般

处一千元罚款

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两次以上,或伪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严重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表所列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上述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验动物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形

违法程度

处罚幅度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未安全、可靠,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运输笼具破损或不符合安全和等级要求的

轻微

警告

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的

一般

限期改进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未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附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不齐全的

轻微

警告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附带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不齐全,且未到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备案,并私自应用的

一般

限期改进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未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的各类人员,但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持证率低于60%

轻微

警告

具备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人员配备,但人员不齐备的

一般

限期改进

缺少设施运行的必要岗位设置且未配备人员的

严重

责令关闭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定期组织体检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工作中未对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的

轻微

警告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未及时调换工作,或者年度未进行工作人员体检的

一般

限期改进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未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3个月不满6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轻微

警告

6个月不满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一般

限期改进

12个月未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的

严重

责令关闭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未有完整、准确的记录,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

轻微

警告

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未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的

一般

限期改进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

轻微

警告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未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未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的

一般

限期改进

实验动物未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未用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未经过清洗消毒、不新鲜,造成实验动物营养不良的

轻微

警告

用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饲喂实验动物的

一般

限期改进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未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的

轻微

警告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未及时查明原因,且未妥善处理与记录在案的

一般

限期改进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未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未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未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科委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三)对发生疫情不报,或者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行政或者经济责任。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未立即视情况妥善处理,但能及时报告疫情,且未造成疫病蔓延

轻微

警告

发生疫情不报,且未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一般

限期改进

造成疫病蔓延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

严重

责令关闭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的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有专人负责但无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证

轻微

警告

实验动物运输工作无专人负责

一般

限期改进

备注:本表所列违法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时应当予以减轻、从轻、从重。本表对上述违法行为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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