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解读:《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在多次听取天使投资机构、初创期科技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理解和执行《管理办法》,回应社会对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的关切,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本次出台《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贯彻落实上海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要求

  

  2015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中心22条”),对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第十五条提出要“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2015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办发〔2015〕85号),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制定《管理办法》,是对本市科创中心建设总体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金融政策体系的具体举措。

  

  (2)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市天使投资环境

  

  天使投资作为创新创业的助推器和发动机,对推动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为此,2014年本市设立了天使投资引导母基金,通过参股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成立天使投资基金,扩大本市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早期的科技企业风险较高,不确定因素多,成功率较低,基金对此类项目较为谨慎,本办法作为配套政策,通过部分补偿投资损失的方式,鼓励这些天使投资基金敢投、多投初创期、早中期的科技企业,帮助和促进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3)优化完善本市现有风险补偿政策

  

  目前,本市实施的相关投资风险补偿政策主要是市科委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6)第030号)。该政策实施以来由于救助门槛较高(一是需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发生的损失才能救助;二是投资机构需按1:1缴纳风险准备金),导致部分投资种子期、初创期(即天使投资)的项目,其发生的损失无法享受上述救助政策。天使投资作为创新创业的助推器和发动机,对推动培育优秀创业企业和创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促进天使投资加快发展,是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战略的客观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是对现有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2、国内是否已出台过类似的风险补偿政策?

  

  经了解,国内一些兄弟省市已出台了对天使投资的风险补贴或补偿政策,但各省市的做法不尽相同。

  

  如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失败的,分别按项目实际投资损失额的30%和20%(合计为5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级对单个项目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或对省级和所在市县(国家高新区)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30%和20%的给予风险准备金。天使投资机构在实际完成投资三年内未形成投资损失的,全额返还风险准备金;若发生损失,按照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50%从给予的风险准备金中补偿。省级风险补偿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偿损失后剩余资金全部返还各级财政)。

  

  3、《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促进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

  

  《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补偿的对象为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其中:种子期企业拟综合参考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有关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型企业标准,界定为“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初创期企业拟与市发改革委出台的《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相衔接,界定为“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

  

  4、《管理办法》明确了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比例和限额时有哪些考虑?

  

  《管理办法》针对风险补偿标准拟分两档设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主要考虑:

  

  (1)关于补偿比例

  

  一是体现财政政策的导向和支持重点,通过分档设定风险补偿比例,引导投资机构更多投资于相对风险较高的种子期项目;二是体现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定位要求,将政府对种子期项目的风险补偿比例限额设定为60%;三是体现投资机构政策诉求,并与本市原有风险补偿政策相衔接,将政府对初创期项目的风险补偿比例限额设定为30%。

  

  (2)关于补偿限额

  

  一是单个投资项目的风险补偿限额,按目前对天使投资的界定和最高补偿比例,暂设定为300万元;二是单个投资机构的风险补偿限额,暂设定为600万元,大致相当于2个项目的风险补偿上限,以进一步体现鼓励和引导。

  

  5、《管理办法》出台给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带来了很多利好,但要确保最终实施效果,必须要加强监管!对此《管理办法》有无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针对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关于风险补偿的管理机构

  

  拟由市科委、市发展委和市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风险补偿政策的管理和实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审核风险补偿项目的补偿金额、对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包括:组织和受理风险补偿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补偿建议、定期向工作组报告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情况等)。

  

  (2)关于风险补偿的监督管理

  

  拟由工作小组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及日常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对投资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的核定,市科委将委托专业审计、法律等专业机构对投资机构的资质、项目阶段的认定、投资金额、投资损失的核定相关内容出具专项报告,确保投资项目的真实性。投资机构弄虚作假,或与被投资企业合伙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科委对风险补偿的项目信息以及补偿资金的编制、使用、监督等情况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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