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全面监督检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6〕171号

各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网络订餐服务活动,督促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落实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义务,保障广大公众消费安全,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全面检查入网单位持证情况

  我局已收集主要第三方平台在沪入网餐饮单位名单(将通过邮件下发),并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单位的监测。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根据我局下发的各平台在沪入网餐饮单位名单和监测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名单,以现场检查和平台公示信息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户检查名单内餐饮单位的许可证持证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

  1、是否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第三方平台公示的许可证标示地址是否为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地址,是否存在借用、变造、伪造许可证等情形。

  3、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如:饮品店经营饭菜,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仅有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饮等。

  (二)全面查处平台和入网单位违法行为

  1、检查发现入网餐饮单位存在无证、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餐饮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结合无证餐饮整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2、监督检查表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本市第三方平台,由负责该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附件1)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将下发第三方平台行政处罚指导意见,指导区(县)实施行政处罚,执法总队应做好具体指导工作。

  3、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负责该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我局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三)全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

  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行为的,应追查变造、伪造许可证的责任人,并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律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

  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订餐管理规定为重点内容,进一步清除本市网络订餐平台中的无证餐饮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对各主要平台内的入网餐饮开展全面检查,并依法查处平台和入网餐饮单位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订餐行业,确保消费者网络订餐消费安全。

  (二)做好违法行为取证和移送

  发现入网餐饮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关于加强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5〕684号)要求,采集该单位在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证据(网页截屏),以及该单位无证经营的证据(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也可以是本局盖章确认该单位未取得许可证的证明),于2016年3月31日前移送负责平台日常监管的区(县)市场监管局。

  (三)做好检查信息汇总和报送

  请各区(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3月31日前,向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和我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三零卫士公司)报送本次监督检查结果,包括按入网餐饮单位名单(excel文件电子版)逐户填写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按平台汇总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6年4月10日前,向我局食品餐饮监管处报送拟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方平台)的情况。

  (四)做好平台违法行为的公布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我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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