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现就开展2016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

  (二)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支持领域范围内,优先支持“互联网+”相关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项目;

  (三)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需实现的相关经济、技术指标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四)课题研究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2016.5.1-2017.4.30),其余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6.5.1-2018.4.30)。

  二、申报渠道

  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的申报并进行推荐。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线下受理同时进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内容与线下受理材料内容必须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录“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库申报系统”(http://project.shanghai.gov.cn)进行在线注册,注册后在线填写《2016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网上申报的受理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10时至4月7日16时。2016年4月7日16时起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三)线下受理:项目的申报单位在完成网上申报后,需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所在区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受理时间为2016年4月6日至4月8日10:00-16:00。

  (四)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线下受理的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提出是否提供配套资金的意见(可提供配套资金的将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经初审合格的书面申报材料由区县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管部门于2016年4月13日至4月15日10:00-16:00统一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701室)。

  四、申报材料

  (一)《2016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在线打印);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七)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或(B)类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除课题研究类项目);

  (九)科研成果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书面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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