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6〕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满1年不满10年 <35岁 1415 1132 -  
≥35岁 1470 1176 941  
满1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1520 1216 973  
25年以上 不论年龄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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