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办发[2016]29号

各直属海关:

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过渡期监管方案(以下简称“监管方案”),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监管方案明确了过渡期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新的监管要求。为做好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在试点城市(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天津、福州、平潭)继续按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二、 关于直购模式新的监管要求

过渡期内,暂不执行《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三、 其他事项

(一) 监管方案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1年,截止期为2017年5月11日(含11日)。

(二) 为落实网购保税模式新的监管要求,总署将统一对相关系统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完成前,请各试点城市海关暂以手工操作方式实施。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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