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16〕37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确保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本市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现将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完整准确,市财政局将对原系统中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数据信息进行维护整理,一次集中导入新系统,并在相关数据信息导入完成后,统一上线使用新系统(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各单位应在认真做好2015年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代理记账机构(包括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机构)的名称、证书编号等信息的核对,确保导入新系统的数据正确无误。

  二、新系统统一上线使用前的过渡期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审批、信息变更等业务继续在原系统中进行办理。各单位应关注新系统中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情况,如有机构在新系统提交网上申请的,各单位应与相关机构联系,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受理申请;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变更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各单位除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外,应做好发生信息变化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辅助记录工作。

  三、新系统统一上线使用后,各单位应在新系统中办理代理记账的申请审批、年度备案、信息变更、换发许可证书等业务,原系统的相应功能不再使用。同时,各单位和有关代理记账机构应补录过渡期内发生的、未集中导入新系统的机构申请和变更信息,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受理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四、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安排各单位以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培训。各单位在使用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对完善管理系统,开设管理功能等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6日

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提高代理记账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及办理相关业务,财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已于2016年5月16日起在财政部网站(网址:dljz.mof.gov.cn)正式上线运行。

  为确保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发挥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信息化改革,加强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和硬件维护,并做好政策宣传与人员培训,使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尽快熟悉和掌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使代理记账机构尽快了解和掌握新的政策要求和办事流程。

  二、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的要求,通过管理系统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其中: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办理资格申请;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和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换取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应当认真总结信息化条件下开展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成效、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完善管理系统、升级管理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财政部。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宋君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255268553032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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