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6〕260号

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以下简称“产废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防范环境风险,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产废企业应切实承担起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架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环办〔2015〕99号)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规范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科学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计划

  产废企业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计划指南”)的有关要求,根据环评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等方面全面分析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代码特性和内部管理流程,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计划。

  产废企业应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开展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产废企业在对照新名录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类别调整、代码变更等情况的,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说明其调整内容及相应依据,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

  产废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制度。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等环节,分别如实记载所有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包括实验室废物、废包装桶等类别的废物。

  产废企业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但应每月将危险废物台账形成纸质报表汇总存档,随时备查。相应的原始材料及凭证要随报表封装保存。危险废物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四、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和自行处理处置设施的管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进出贮存场所应如实进行记录,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贮存,标识清晰完整,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险废物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废企业应用密闭容器进行包装贮存,做好贮存场所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管理,并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环保标准要求。

  鼓励产废企业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实现源头减量。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应符合环保有关要求,有废气、废水排放的应符合国家或本市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产废企业应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268号)有关要求,加强对自行自理处置行为的过程管理,完善台账记录,并每季度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报告。

  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产废企业应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进行处理处置,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运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339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产废企业需要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按照《关于加强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6〕210号)要求,向公安部门备案。

  产废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核实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信息,并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内容如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处置类别等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完整准确。转移联单应保存齐全并至少保存5年。

  六、加强企业自行环境监测

  产废企业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管理计划指南》和环评批复等有关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等开展自行监测。产废企业开展自行环境监测时记录和监测的内容应包括设施的工艺参数、运行参数、污染物排放浓度等,监测频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采用在线监测方式进行监测的,产废企业应进行在线监测,其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及运营维护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各区县环保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产废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促产废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制度。市环保局将会同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结合规范化管理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对产废企业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抽查。

  联系人:污染防治处 胡颂

  电话:23115660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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