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6]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简称《改革意见》)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并明确了改革目标和实现路径。近期出台的《改革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姊妹篇,有利于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建立符合我国医疗卫生特点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改革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分类管理、理顺比价关系、改革价格项目管理、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和加强监管等具体要求,是各地推进改革的重要依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领会改革精神,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准确把握改革任务的核心内容和内在关系,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二、抓紧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精准测算的基础上,牵头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改革措施,于2016年底前报备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并对外发布实施。在制定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革目标、任务、部门分工、完成时限和进度安排,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三、大胆创新做好改革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前期已先行开展改革的地区,要进一步拓展改革思路,加大改革力度,创新改革方式,在取消药品加成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为进一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加快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尚未实施改革的地区,要加快落实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各地要按照《改革意见》要求因地施策,大胆创新,特别是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及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要积极探索,为改革积累经验。

  四、借鉴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经验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部署,巩固和深化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成果。认真总结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中积累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不断把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在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过程中,要做好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衔接,充分借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经验,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示范点制度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建立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密切关注各地改革进展,调研指导地方工作,综合考虑东中西部地区特点,选择部分城市作为改革联系示范点,跟踪指导示范点城市加快推进改革,及时评估总结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市县改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大胆探索创新,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改革由点及面,平稳推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的改革措施、成效、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每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充分发挥信息化特别是大数据作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医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加强对医疗机构控费情况的监测评估。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信息化平台,实时跟踪了解改革进展,掌握真实数据,随时随机抽查,动态监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情况,运用大数据分析,掌握医疗机构改革运行以及医药价格、费用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

  七、协同推进改革

  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形成政策合力,协同推进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进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医保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上下联动,在职责范围内明确省、市、县三级的工作职责和重点,改革与监管同步,协同推进改革。

  八、强化督促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促指导。对贯彻落实《改革意见》的具体方案实施情况,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情况,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公开情况,受理审核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政策执行情况及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情况等重点工作,要及时跟踪指导,适时通报,推动改革尽快全面实施。要利用好现有的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

  九、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解读价格改革政策,将方便群众就医和减轻患者负担作为主要切入点,大力宣传改革经验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支持。要主动挖掘基层一线鲜活案例和典型做法,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加强对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等的政策培训,促进有关人员更好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同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地区纵向横向交流经验。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条件相近的地区,要探索实施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促进区域改革协同推进。

  十、认真总结评估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方案推出后各地要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改革进程中的好措施、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认真评估,大力推广;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做到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的意见,指导各地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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