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违法广告公告
2016年第2号
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至今,本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共查处广告案件2505件,罚没款总计8114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8%和32%。下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已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现予公告。
序号 |
广告名称 |
类别 |
违法主体 |
发布媒介 |
主要违法表现及处罚结果 |
1 |
朗诗里程 |
房地产 |
上海朗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报纸微信 |
当事人为推销“朗诗里程”房地产项目,利用报纸及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其中含有“总价XX万迪士尼3房”“自驾25分钟至迪士尼”等内容。经查证,该楼盘实际地址距离上海迪士尼乐园40公里,并不位于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内,构成虚假广告,还构成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广告,被依法处罚款25万元。 |
2 |
GUNNAR护目镜 |
生活用品 |
慧讯光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 |
当事人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护目镜商品展示广告中含有“世界护眼第一品牌,质量不可置疑”的内容,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还查明当事人以删除线标注的商品原价实际并不存在,上述行为被依法处罚款29万元。 |
3 |
易能细胞能量仪 |
家用电器 |
上海自愈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自有网站 |
宣称其销售的“易能细胞能量仪”对“糖尿病、前列腺炎、膝关节炎、中风后遗症”等十几种疾病具有疗效。经查证,该产品为功能性家电产品,所谓“疗效”内容均为当事人杜撰,构成虚假广告,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 |
4 |
睿珂珠宝 |
珠宝首饰 |
上海睿珂珠宝有限公司 |
电视 |
当事人在电视购物广告中为显示其钻石戒指产品的价格优势,虚构另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售价,构成虚假广告,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 |
5 |
盛世汇海投资 |
投资理财 |
北京盛世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印刷品 |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和散发宣传单页,其中含有“汇海通预期年化收益率13%”“月息通预期年化收益率12%”等内容,并杜撰“李先生”“刘先生”投资上述品种获得收益的事例,以此吸引投资者。其内容构成虚假和违禁广告,被依法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5万元)。 |
6 |
科勒卫浴产品 |
卫浴产品 |
上海起鑫贸易有限公司 |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 |
当事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虚构宣传“超过80%的五星级酒店选择科勒卫浴产品”,构成虚假广告,被依法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5万元)。 |
7 |
爱屋吉屋 |
房地产中介 |
爱吉(上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广播 |
宣称“中国消费者协会琅琊榜,爱屋吉屋荣获消费者保护模范企业”等内容。经查证,中国消费者协会从未组织过“中国消费者琅琊榜”“消费者保护模范企业”等排名和评比。该内容构成虚假广告,被依法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68476.5元)。 |
8 |
华智进修学校 |
教育培训 |
上海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自有网站 |
无事实依据宣称其管理的学校“年年首创最高通过率”“预测冲刺确保80%以上命中”,构成虚假广告,还违法使用“最完美的课程”“课程体系最全”“性价比最高”等绝对化用语,以及违法使用“确保一次通过上海公务员考试”的保证性承诺,被依法处罚款20万元。 |
9 |
哒哒英语 |
教育培训 |
上海卓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自有网站 |
自有网站广告中含有刘某某等十位未满10周岁小明星的形象,以及上述小明星或其监护人在新浪微博发布的微博内容截图,包括小明星正在接受当事人英语培训的照片、对培训的肯定性评价等内容,构成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以及利用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被依法处罚款40万元。 |
10 |
清风卷纸 |
生活用品 |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店堂产品外包装 |
在超市内悬挂的广告板及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未满10周岁儿童林某某(某林姓影星的儿子)的形象,构成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被依法处罚款10万元。 |
11 |
高夫洁面乳 |
化妆品 |
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网络商品交易平台 |
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洁面乳产品的宣传页面中含有“排除肌肤毒素、舒缓消炎”等内容,构成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被依法处罚款15万元。 |
12 |
万艾可 |
药品 |
上海崇明第一医药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庙镇店 |
店堂 |
药企零售代表在当事人的店堂内张贴含有“万艾可®VIAGRA®伟哥”等处方药内容的彩页广告。当事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专业的药品销售者,明知、应知相关法律禁止处方药面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但并未制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被依法处罚款1万元。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广告违法风险警示
新《广告法》施行一年来,本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案件424件,罚没款1714万元,其中内容虚假、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违法使用易与医疗或药品等相混淆的用语,是广告违法的高发情形,合计占违反《广告法》案件总数的64%。对此,市工商局做出以下风险警示:
1.《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五种情形。发布虚假广告将承担严厉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详见《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市工商局郑重提示,真实是广告的生命,工商部门将始终坚持严厉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各类虚假广告!
2.《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该条款所指用语,也包括与“最高级”有相同含义的其他词语。广告中使用此类词语,有可能构成违反《广告法》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可能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为遵守法律、降低法律风险,建议有关企业认真审查广告内容,避免出现“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3.《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该条款的广告,最高可被处广告费用五倍,或一百万元的罚款(详见《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此类违法情况多发于食品和化妆品广告,以及部分功能性的生活用品和家电产品广告,市工商局官方网站(www.sgs.gov.cn)和上海广告监督管理网(www.shad.gov.cn)已公布相关广告审查提示。建议有关企业全面审查广告内容,杜绝广告违法!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