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办水〔2016〕177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引航协会: 

  根据国务院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我国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依据《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 

  1. 规范引航机构设置。 

  引航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根据《港口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引航机构为事业单位,沿海按“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设置,为进出全港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引航机构名称定为“某某港引航站(中心)”,各港根据实际需要在引航站(中心)下面可以设置若干引航分支机构。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海事局管理,长江干线引航管理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引航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引航机构人员配备要求》(JT/T 949-2014)的相关要求,坚持高效、精干、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引航员岗位编制。引航员根据各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实行聘用制。 

  2. 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应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负责人从引航经验丰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引航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部,其中长江引航中心发生变更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报部。 

  二、强化引航队伍建设 

  3. 保持引航队伍稳定。 

  要充分考虑引航员岗位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建立科学有效的引航员薪酬制度和考核奖励机制,促进引航员待遇的相对稳定。 

  各引航机构应充实和稳定引航员队伍,着力解决引航员数量不足、超负荷工作的问题,避免疲劳引航,为安全引航创造条件。 

  4. 加强引航员管理。 

  研究深化引航员培养机制,加大引航员培养力度,确保引航员编制满足港口和航运发展需求。按照引航员培训、考试和任职的管理规定,严格引航员适任管理。加强引航员的在职培训,大力推广和应用航海新技术,拓宽引航员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引航员的技术理论和实操水平。 

  三、规范引航收费管理 

  5.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引航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有关要求,引航移泊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引航机构要对外公布收费清单,接受外部监督。 

  6. 规范引航收入使用。 

  引航收入应当用于引航机构人员费用、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教育培训、运营管理等,如有节余,应当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等用途。 

  四、加强引航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建设 

  7. 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引航机构要规范引航生产调度,建立包括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引航水平。强化引航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健全引航安全岗位责任制。深入开展引航安全教育,提高引航员安全素质和心理控制能力,将引航安全作为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制定特殊情况下的引航应急预案,提高引航综合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引航事故报告制度,以及安全事故和违章行为问责制。 

  8. 提升引航设备设施水平。 

  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组织制定引航中长期规划,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引航基地,配备适宜的交通船艇。引航机构要加快引航信息化建设步伐,构建集引航计划、调度、监控等功能的引航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并与有关港口企业、港航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信息系统有效衔接。 

  9. 完善服务质量体系。 

  引航机构要按照部《关于印发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422号)和《引航服务规范》(JT/T984-2014)等要求,建立优质服务承诺制、挂牌上船服务、服务信息卡、引航满意度调查等引航服务标准规范和制度,建立内部引航员竞争机制,提高引航员服务意识和质量,不断完善引航服务质量体系。 

  五、加强引航机构监督管理 

  10. 建立引航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沿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引航管理机制建设,建立与引领船舶数量、引航服务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程度挂钩的激励机制;成立引航监督委员会,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对引航机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财务收支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引航机构和引航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听取当地引航机构意见,及时对外公布引航员登轮点。 

  11. 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 

  加强对引航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引航服务举报制度,及时查处不正之风和不规范行为,促进港口引航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12.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中国引航协会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以及培训交流工作,推进建立健全引航服务标准体系,维护引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解决引航服务存在的问题,推进引航文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我国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5〕483号)、《关于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0〕145号)、《关于切实加强引航机构管理的意见》(交水发〔2011〕2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航管理 提升服务水平的意见》(交办水〔2014〕233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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