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8日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24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