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减免

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主要项目有: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营业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4)普通学校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含)或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个人转让著作权收人;

  (8)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0)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暂免征税。

  (11)符合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人员35%以上的,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广告业除外),暂免征税。

  (12)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13)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14)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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