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文章发表时间:2017-03-29 08:22:17

    国新办就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在会上表示,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做法既是一种提醒和督促,也是一种正面导向。相信只要进出口企业自觉增强守法诚信的意识,不断完善日常的自身管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诚信纳税,规范经营,就不会成为失信企业,避免因失信带来的损失。

  去年11月,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全国3500余家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将享受40个中央部门实施的绿色通道、减少查验、抽查等49项联合激励措施。今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又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天起正式对外发布。据李国介绍,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类的货物,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其中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犯罪。

  第二,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的,或者是达到了一定的金额。

  第三,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

  第四,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就是企业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空壳企业”。

  第五,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也就是其有各种各样违规违法的情况被暂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第七,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李国强调,这些行为都是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只要构成以上情况的,就把它列为失信企业,提交到联合惩戒的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对之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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