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增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沪建房管〔2017〕375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考察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契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体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其中,客户积聚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二、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购房人应当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坚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

三、尚未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办销售企业应当依照申报价钱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余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定的房价款。销售价格超越申报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署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对违反划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职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治理“黑名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别人违规转让期房供给方便或经纪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自购商品住房的,一律按规定通过摇号等公然途径购房,并在《商品房销售计划》中予以申报解释,同时将购房名单报备区房管部门,由区房管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以及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员工,不得购置所代理项目标商品住房。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购房,应按规定通过摇号排序等公开门路购房。

六、各区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维护好销售现场秩序,防止涌现集合排队购房情况,不得人为制造销售紧张氛围。加大对炒卖房号、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下降直至撤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特此告诉。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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