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保监发〔2016〕8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7〕130号 

各保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6〕8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证明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的前提是其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方可被认定为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 

申请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法人股东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二)自然人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交自然人股东出资日当月及前三个月(必要时可向前追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材料,说明出资资金来源及流向,并辅之以其他应按要求提供的材料,证明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三)如存在股东出资资金来自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资金性质、权属不清,或者自然人股东未提供可信的收入证明等情形,保险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核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材料、予以合理证明的,要依法处理。 

二、关于注册资本托管账户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基本户和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分设,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一并报送注册资本进入托管账户的入账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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