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8日

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改革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发展新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企业技改项目,适用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的企业技改项目包括:

  1.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扩建的项目;

  2.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

  3.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的项目;

  4.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5.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

  6.土建工作量投资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企业改、扩建项目;

  7.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二)适用本方案的具体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文件中,注明“本项目适用《上海市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无需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其他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技改项目认定意见表。

  对适用本方案的项目,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管理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改革举措实施,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能。

  (三)尚在实施中的企业技改项目,可按照本方案开展后续工作。

  (四)使用政府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企业技改项目,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五)本方案涉及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仅限于本市产业园区。

  二、改革内容

  (一)减少企业技改项目审批内容

  1.减少规划设计要求核定和土地审批。自有建设用地上的企业技改项目,无需办理土地预审、农转用征地以及其他土地审批手续,但应按照土地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核定;如为改扩建项目需要扩大建设用地的,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的土地预审、农转用征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征询、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和用地审批等手续。

  2.缩小企业技改项目交通出入口设计方案审核范围。下列情形以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可免予交通出入口设计方案审核:一是企业技改项目机动车出入口有调整的;二是企业技改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不调整,但项目交通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建设(规划)部门认为需要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

  对企业技改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区域评估评审。申请人可根据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的分区“交通影响评价”评估评审文件内容,自主安排用地,落实有关措施,除重要建设项目外,在申请企业技改项目交通设计审核时,不再进行单独的“交通影响评价”评估评审,以分区评估评审文件或告知承诺书等作为该项目的申请材料,进入相关行政审批流程。

  3.缩小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批范围。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企业技改项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企业技改项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报备案):一是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二是改变原总平面布局、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系统等原消防设计的。除上述情形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或备案。

  4.缩小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进行的迁建工程,需征询民防部门审查意见。其中,符合配建情形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并进行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项目,在方案阶段简化测算办法,以项目地块用地面积的7%按照1.0容积率计为非工业建筑,按照标准收取民防工程建设费,不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民防专项审查。其余项目,无需征询民防部门审查意见。

  (二)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审批环节

  1.简化企业技改项目规划实施及动态调整机制

  (1)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程序

  企业技改项目应符合本市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对规划所涉及的相关参数,在具体的行政审批中不得随意变更,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项目,依法不予批准。

  根据《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规定,市和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实施管理阶段,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和技术准则明确的执行规则适用要求,对本市产业园区内(浦西外环以内的产业园区除外)的企业技改项目,可根据对公共和相邻地块利益的影响程度和地块自身发展的合理程度,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相关规定,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制度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确定下列“(2)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内的具体控制指标,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手续;在历史风貌地区范围内的企业技改项目,需在满足风貌保护要求前提下,经风貌保护专家特别论证程序审议通过。

  作出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行为负责。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适用程序、范围的有关规划许可决定,市规划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

  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涉及同一街坊、同一主体、相同用地性质的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的相邻地块,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在土地出让前后均可进行地块的拆分、合并时适用。

  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涉及工业用地与仓储物流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之间可相互转换时适用。

  容积率的适用。土地出让前,涉及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提高容积率,且工业用地容积率不超过2.0,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时适用。

  建筑高度的适用。在满足周边日照条件和相邻关系前提下,土地出让前,工业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增加建筑高度,且工业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30米,科研设计用地、工业研发用地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时适用。

  2.下放企业技改项目绿地范围控制线划定和调整

  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内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在不减少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绿地总量的情况下,可由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区实施,并参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后,报市规划管理及绿化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技改项目涉及占用绿地的,原则上要落实补偿措施,总量平衡。

  3.免予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标准厂房、普通仓库、高度8米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非危险品专业仓库等可免予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对免予规划设计方案审核的技改项目,在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签署告知承诺书后,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接受事中事后抽查监管。

  4.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除新建、改建、扩建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外的建设活动,企业技改项目无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部分已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对未施工部分的建设内容,如原审定的设计方案未作任何改动的,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

  5.简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在原批准建设的企业技改项目基础上,新增项目(除涉及土地变更的企业技改项目外),可利用原报建号办理报建变更手续。

  对企业技改项目的新增项目,建设单位可利用原报建号,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

  6.简化企业技改项目开工验线

  企业技改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自主选择开工放样备案方式或者申报开工放样方式完成复验工作。申报开工放样的,规划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简化企业技改项目民防工程竣工档案接收、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合并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和接收办事事项,将民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事项的有关要求纳入民防工程档案接收事项,简化民防工程竣工档案办理。

  探索简化民防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主要收取战备需要、防护功能要素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的档案资料。对在民防工程审批、安全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行政管理环节中已形成的资料,原则上不再要求相对人重复报送。

  缩短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期限。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出具,从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从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三)优化企业技改项目审批流程

  1.优化企业技改项目规划管理

  有关企业技改项目用地的规划管理,可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本市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2.优化企业技改项目土地出让

  在符合产业导向、明确用地产业类型的基础上,企业技改项目土地可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并实行带方案的土地出让制度。

  3.优化企业技改项目招投标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核准部门核准。项目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应招标的非政府投资实施的企业技改项目,可不进入市或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4.优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取消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将施工图审查备案改革为告知性备案。将当前建设单位抽取审图公司的方式,改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审图公司的方式,建设管理部门对审图市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5.优化企业技改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改项目节能评估目录管理制度,并根据相应目录,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同时,进一步完善能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明确能评验收程序,形成能评的闭环管理机制等。

  6.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探索扩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两阶段合一范围。

  探索实施在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对申请人近三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良好,建设项目不属于“两重点一重大”,不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自愿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可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中,实施告知承诺。

  7.优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1)对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区内的企业技改项目,在开展环评时,区域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的园区环境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现状评价(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

  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凡不涉及排放工艺废气、重金属污染物、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具体建设项目,如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原定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可编制环评报告表。具体简化要求应在规划环评的批复中予以明确。

  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其地下水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一级评价中枯平丰水期数据若缺项,应予以补充);其大气(常规因子)、地表水(常规因子)、土壤现状评价和监测数据,经技术评估确认,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具体建设项目排放的特征因子除外)。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地块长期或定期监测数据,可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现状评价。

  (2)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含试运行期),产生不符合经批准环评文件情形的,如属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如不属于上述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

  (四)创新企业技改项目审查方式

  1.推行以专业人士为责任中心的建设工程管理审查制度。探索企业技改项目实施建筑师设计负责制、审图专业人士审查负责制、验收检查员负责制、结构工程师工程使用检查负责制,完善配套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制度。建立清晰、透明、严谨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与标准,保证审查的质量,保持审查的效率,为工程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分离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剥离政府部门从获取土地至竣工验收等所涉行政审批的技术审查工作,由第三方承担,政府部门从建设程序、资质资格、市场管理及政策法规等角度进行审查,确保企业技改项目实施满足政策法规等要求。

  3.推行告知承诺。探索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检查员、会计师、律师等第三方的告知承诺制度,将具备专业资格的建筑师、工程师、检查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承诺的文件,作为建设工程审批、检查、批准的依据。对在开工前要求行政相对人做到并在竣工验收中予以落实的管理要求,在开工前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对验收的管理要求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通过持续监督予以落实的,可探索在验收中实施告知承诺。

  4.实施分类审批。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实施分类审批管理,包括免予审批、告知承诺、加强管理三种形式。对涉及企业技改项目的行政审批,建立分类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外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对企业技改分类审批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实际,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5.推行分类评估评审、区域评估评审和同步评估评审改革。在分类评估评审中,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或危害程度,采用登记表、报告表、报告书等形式,实施差异化评估评审,简化评估评审的程序,推行标准化、格式化评估评审。在区域评估评审中,对已经完成评估评审的区域中包含的建设项目,或者整体建设项目中包含的单个建设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或简化其评估评审的形式和内容。在同步评估评审中,推动同一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多种评估评审资质,整合评价参数相同的评价报告,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双重资质的机构提供评价服务。

  (五)提高企业技改项目服务水平

  1.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办事效率。本市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要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条件、收费情况等。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本流程要清晰、简捷、易懂,便于办理,申报材料要明了、具体、规范。

  2.提高企业技改项目联合审查服务水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要求,企业技改项目所在园区可根据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规划、消防、交警、交通、环保、卫生、文物、安监、防雷、抗震、绿化、环卫、水务、配套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专家、周边敏感单位等,提供联合会审或分步联合审查的服务,解决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园区可对设计文件的意见进行协调并汇总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职能部门不应再提出会议纪要以外的意见。

  联合审查不代替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核发审批证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核发审批证件。

  3.提高提前服务水平。对企业技改项目涉及的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基础工作,行政机关可作为行政指导,在受理之前提前开展。现场勘验和确认后应做好记录,向申请人告知结果信息并提供服务指导,行政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予再次勘验。

  4.提高企业技改项目窗口服务水平。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服务中心视觉识别规范》(DB31/T8612014)、《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规范》(DB31/T8622014)和《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DB31/T8632014),全面提高行政服务窗口的形象、用语、技能、业务等的标准化建设水平,全面落实以下八项基本政府服务制度:

  (1)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要建立收件凭证制度,规范收件凭证的内容和形式,在办理审批和服务事项时,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的相关材料,当场不能予以答复或办结的,应向其出具材料收件凭证。

  (2)一次告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的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内容应与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内容相一致。

  (3)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规定各类事项的办理时限,部门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洽工作等,应明确办结期限,并使实际办结的期限尽可能少于规定的期限,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

  (4)首问负责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首次依照职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应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5)咨询服务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内容和规定作出说明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作出说明并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拒绝。

  (6)AB角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工作岗位实行AB角工作制。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AB角工作交接制度,明确AB角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延续性。

  (7)挂牌上岗制度。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公桌应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及编号的桌牌,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胸牌。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窗口应在显要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以及投诉方式等信息。

  (8)服务事项节假日办理制度。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可在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急需求,提供相关行政服务和公共服务。本市对节假日服务事项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不得擅自取消或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制定改革方案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改革措施所涉及的市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尽快形成操作规程并实施。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所涉及市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应对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改革内容、申请材料清单、保障措施等,特别是要按照“在法定时间的基础上压缩三分之一”的目标,逐一确定对外承诺办理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尽快调整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的办理内容、流程、环节和权限等,提高办事效率。各区要根据实际,尽快推进本地区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工作,组织区相关部门抓紧制定下发本部门企业技改项目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企业技改项目办事流程管理。市审改办应按照本方案精神,从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工作的角度,编制发布一般企业技改项目办事流程,包括每个业务阶段可同步办理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评估评审等事项,以及每项事项的具体办理时限等。实施过程中,市、区审改部门应会同产业部门等按照企业技改项目的性质、特点、内容、规模等,制定具体项目办事流程表,确定项目所涉及的办理流程,以及流程每个环节所涉及的具体办理事项和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业务等,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业及时按照办理环节和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业务,并强化项目会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审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政府监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技改项目实施过程和建成后的监督检查,并在项目的受理、建设、验收的全过程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项目早开工、快建设、早投产。市审改办要建立企业技改项目管理系统,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企业技改项目办理情况等,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测评等,督促相关单位提高企业技改项目的办理效率。

  市审改办应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效能评估,及时协调处理审批和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企业技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管理。市审改办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方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原企业技改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管理的内容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技术改造项目认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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