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沪工商消〔2017〕193号


 

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机场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及执法总队,各市场监管局,市消保委秘书处:

    现将《关于深入开展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

关于深入开展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与市政府部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会议、义诊、赠送礼品、体验活动和健康讲座等形式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的行为,切实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于近期继续深入开展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已开展的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取得一定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违法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通过专项整治,着力规范全市保健食品流通秩序,有效遏制针对老年人群体的违法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大力提升老年人保健食品安全消费意识,逐步形成防群防控、社会共治的局面。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主题宣传

    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子滚动屏、电台、手机等,有针对性地宣传《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曝光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的典型案例,帮助老年人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通过“故事广播”“社区课堂”“文艺表演”“现场咨询”等老年人易于接受和理解的形式进街道、进社区开展宣传,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向老年人揭露非法营销的违法性、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鼓励老年人到正规店家选购有“蓝帽子”标志的正规产品,增强老年人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的意识。(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对辖区内利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户开展全面排查,并上门张贴告知书,对商户进行约谈。二是督促为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保健食品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清单,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对为“会销”企业、免费体验等提供场地的出租方,通过对国有产权房限期收回,对私人产权房行政约谈等方式责令停止向其出租场地。三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

    (三)严惩违法行为

    各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要继续深入推进和巩固前期整治工作成果。对于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以及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便利的;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非法添加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未履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的义务,未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以及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原则上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由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配合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要突破典型性案件,查办大案要案,并加强同税务、公安等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

    (四)加强社会共治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社会共治。一是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发现违法经营线索。二是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现场执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三是要强化信用约束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作用,推动部门间平台数据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四是要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老年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和“会销”企业违法行为。对投诉举报,要快速核实、依法严处,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按《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市消保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场监管局、工商机场分局)

    三、时间安排

    (一)排摸筹划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

    各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辖区内利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户开展全面排查。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按照主题突出、形式丰富、通俗易懂的要求,做好主题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按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三)评估总结阶段(2017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并研究建立打击防范有关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一是要认真落实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借助社会共治方法,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做到责任到人、各负其责。三是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五违四必”整治、文明城区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提升整治工作效能。

    (二)加强信用约束,实施联合惩戒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作用,突出信用约束。及时将整治过程及结果数据全面归集到平台中,推动平台数据共享,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保健食品整治联动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三)加强内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协作,立足实际,整合内部消费维权力量,在打击违法行为、开展主题宣传等工作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合作,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部门联动,主动加强与横向部门的执法联动,依托各区、街镇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好抄告工作;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实施联合整治。

    (四)加强情况报送,提升整治实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和典型案件,大要案件做到一事一报、即时上报。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处室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汇总工作情况,选取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提升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附件:1.老年人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

          2.老年保健用品规范经营告知书(样本)

    附件1

老年人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发放宣传资料

(份)

开展主题讲座

(场/次)

接受现场咨询

(次)

发放告知书

(张)

实地检查

(次)

约谈商户

(户/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排摸涉嫌经营户数

(户)

其中:宾馆

(户)

商场

(户)

门店

(户)

其他(请详填)

(户)

监控涉嫌经营户数

(户)

责令停止经营户数

(户)

立案数

(件)

其中:已结案数

(件)

大案、要案数(5万元以上一案)

(件)

案件查办类型,其中:虚假广告案件

(件)

消费欺诈案件

(件)

无照经营案件

(件)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

(件)

其他类型案件(请详填)

(件)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件)

    附件2

老年保健用品规范经营告知书(样本)

    为严厉打击以“免费旅游”“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等活动为名,违法推销老年保健食品、用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本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近期开展违法推销老年保健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凡经销老年保健用品(指供老年人使用、食用的保健用品,如理疗产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以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做到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二、经营者经销商品的种类以及经营方式应当符合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越核准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定义务,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商品真实合法,依法或者依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不得以违法方式销售商品,不得销售不合格商品。

    四、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商品售后服务和相关退货制度,对售出的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严格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五、经营者不得假借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名义违法销售老年保健用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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