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请示,充分发挥工商和市场监管职能作用,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各项任务。未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的,务必在2017年底前培训到位。 

  二、结合各地改革推进情况,总局选取了31个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这些重点关注单位的工作指导力度,着重在分类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推动部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试点,大胆探索,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三、总局拟定于明年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工商部门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充分交流各地在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适时对“证照分离”改革进行总结和评估,为明年下半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名单 

 

工商总局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关注单位名单
序号 省(自治区、
直辖市)
试点地区范围 备注
1 北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 天津 滨海新区  
3 河北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 山西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5 辽宁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6 吉林 长春新区  
7 黑龙江 哈尔滨松北区(哈尔滨新区、高开区)  
8 江苏 南京江北新区  
9 江苏 苏南创新示范区  
10 浙江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11 安徽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12 福建 福州市  
13 江西 江西赣江新区  
14 山东 青岛西海岸新区  
15 山东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6 山东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7 河南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8 湖北 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19 湖北 武汉东湖高新区  
20 湖南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 广东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22 广西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 海南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4 重庆 重庆两江新区
(重庆自贸试验区核心区域和国家级新区)
 
25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川南临港片区  
26 贵州 贵安新区  
27 云南 云南省滇中新区  
28 陕西 西咸新区  
29 青海 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0 宁夏 石嘴山国家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31 新疆 新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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