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金融办,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鼓励各区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我们制定了《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积极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实施主体)

  各区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继续加大对辖区内企业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鼓励引导支持力度。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托管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各区的财政扶持情况,编制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各区推进企业改制并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托管交易。

  第三条(政策扶持对象)

  各区制定的扶持政策,应聚焦改制后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辖区内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中小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政策扶持内容)

  各区应参照辖区内中小企业上市政策支持体系,根据中小企业改制、股权托管挂牌等不同阶段,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应对辖区内中小企业在公司改制,以及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补贴资助。

  第五条(专项转移支付)

  根据各区对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扶持的情况,市财政局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按照各区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扶持资金50%的比例,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条(申报、审核和下达流程)

  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财政扶持资金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纳入市级政府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市财政局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应将市级提前告知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市财政局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市级预算后60日内印发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文件,下达各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申报所需材料)

  各区财政部门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相关文件;

  3.各项扶持政策计算依据、相关数据、资金拨付凭证及汇总资料(纸质和电子版);

  4.符合条件中小企业税务登记情况;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八条(绩效考核)

  各区财政部门、金融办应结合本市预算绩效考核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应根据各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将作为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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