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8〕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涵盖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改善健康民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落实健康中国和健康上海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在切实保障和改善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全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尤其是“上海服务”品牌的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健康服务业集聚化、融合化、特色化、高质量发展,大幅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增强健康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渗透力和辐射力,建成亚洲医学中心城市,为本市加快推进建设“五个中心”、卓越的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适应卓越全球城市的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健康服务业政策支持体系和营商环境,推动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产业创新,建设一批业态集聚、功能提升、特色鲜明的现代健康服务业园区和基地,推进一批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健康领域关键技术、重大产品的创新突破,促进“瞪羚”“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蓬勃发展,培育若干世界级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形成内涵丰富、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6%左右,成为亚洲医学中心城市。到2030年,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5%,成为城市重要支柱产业,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中心。到2035年,建成与卓越全球城市定位相匹配的健康服务业发展体系,健康服务业规模和质量居全球城市前列。

  (三)产业体系

  着眼于推进现代化城市经济体系建设,把提高健康服务业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推进产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健康服务业创新驱动、集聚融合、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医深度融合的健康科技创新体系,以现代健康服务业园区和基地为重要载体,整合金融保险、科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要素,发展新兴健康服务业,提升本市优势产业能级,打造健康服务全产业链,构建以健康医疗、健康服务、健康保险为重点,健康信息为支撑,新兴健康服务业为新动能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二、加快健康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健康医疗

  推进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产业要素合理流动,激发社会办医活力,培育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社会办医品牌,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打造与卓越全球城市相匹配的高品质健康医疗服务业体系。

  1.打造“5+X”健康医疗服务业布局。统筹城乡、区域健康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以国际化、集聚化、特色化、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为方向,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嘉定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徐汇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园区等基础上,在杨浦、奉贤、金山、崇明、松江等区域建设若干健康医疗服务业集聚区。强化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临床前沿尖端技术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先进适宜技术服务等向园区集聚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发展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特色化的社会办综合性医疗中心。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细分领域,投资建立品牌化专科医疗集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科医疗品牌。以“名医、名术”为核心,鼓励发展各类医生集团和特色诊所。支持发展高水平、国际化、集团化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推动专业技术资源集约共享。(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

  2.培育和发展社会办医品牌。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技术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成为医学院校教学基地,并作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高水平社会办医机构举办临床医学院校,促进临床、科研、教学协同发展。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第三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医保准入、年审等挂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机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在产业集聚区设置创新创业型医疗机构孵化器,培育高水平专科医疗机构。落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支持政策,医保管理机构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院同等价格政策或病种费用标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竞争。对在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病人,基本医疗服务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公立医院同等收费标准予以结算,非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由病人自负。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国际标准认证。(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办、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3.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发展。培育与国际接轨、商业健康保险支撑的家庭医生服务市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科诊所,鼓励发展家庭医生集团,培育一批连锁品牌。引导社会资本在办公楼宇、高端园区、企事业总部、高等院校等功能社区举办高品质、个性化全科诊所。支持具备全科医师资质的执业医生开办全科诊所,并实行备案制。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台的管理与支持体系,允许平台按照有关规定,购买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服务。支持全科诊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鼓励开发覆盖家庭医生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广个性化的家庭医生服务包,支持上门诊疗、护理、康复等居家服务。(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办、上海保监局)

  4.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医疗机构瞄准医学前沿,大力推动符合伦理、成熟可靠前沿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转化机制建设,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先进医疗技术服务。推进市级精准医学研究院、生物样本库、基因库、医疗大数据应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精准医疗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精准医疗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精准医疗服务企业。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液体活检技术,推动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打造免疫细胞治疗、干细胞治疗和基因检测产业集群。促进第三方医学检测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合作,推进重大疾病尤其是恶性肿瘤精准诊断治疗技术的联合攻关,建立肝癌、肺癌、乳腺癌等精准医疗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精准诊疗方案。优化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加快精准医疗服务临床质控体系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基因检测服务,把临床需求确切、成本效益高的基因检测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目录。(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推动中医药服务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推进以海派中医为基础的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中心建设,引导和鼓励海派中医特色技术服务集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康复等服务。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鼓励跨地区连锁经营、规模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相对集中设置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并推动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同时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优化本市中药饮片价格调整机制,加强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继承和应用,进一步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医保办)

  6.推动医疗人才资源合理共享。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在公立医院推行全职、兼职等不同的医师执业方式,健全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公立医院和医师的合法权益。公立医院依据劳动人事合同对兼职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探索实施护士执业区域注册。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更影响,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加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符合的社会组织,并担任学术职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的,按照规定享有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有人事关系。(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健康服务

  坚持促进健康与互联网、旅游、养老等融合发展,依托信息技术和基因技术,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高质量的健康管理和服务业。

  7.发展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健康管理与移动互联网、健康大数据、智慧医疗等融合发展,培育健康管理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开展居民基因检测服务,把居民基因信息纳入电子健康档案,夯实健康管理服务基础。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应用遗传检测技术和新生儿遗传性疾病早筛技术,降低出生缺陷。依托信息技术和基因检测技术,推广疾病早期筛查和居民基本健康状况评价,开展肿瘤、传染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的精准防控。推进心理健康服务行业规范发展,鼓励举办心理治疗诊所及门诊部、精神障碍康复和养护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康复护理、母婴照料和残疾人康复护理等专业健康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健康体检机构和品牌,提升健康体检市场发展能级,鼓励健康体检机构向健康管理机构转型发展。大力发展运动医学和康复医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发展以商业健康保险为支撑、健康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新型健康管理组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科委、上海保监局)

  8.推动智慧健康服务发展。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支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加快医疗健康大数据开发应用,利用穿戴式植入式智能设备、移动终端、固定终端等终端设备,提供智慧化、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培育一批移动医疗服务品牌。组织实施智慧医疗重大专项,将健康大数据、医疗人工智能纳入“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医学影像、病理分析、医疗辅助诊断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医疗人工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智能诊断设备,实现全国领先。推动健康大数据和医疗人工智能在社区的应用。围绕数字化健康产品的研发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数字内容服务等,打造健康信息产业集群。建设统一的智慧医疗服务资源认证和监管体系。加强医学信息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9.打造有竞争力的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加快本市健康旅游服务集聚区发展,遴选和发展一批现代化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打造有上海特色的健康旅游产品。服务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推进崇明健康旅游服务业发展,打造集高端医疗、运动康复、休闲养生为一体的国际健康旅游集聚区。以国家及本市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建设为引领,推进中医药和旅游的深度融合,建设度假养生、食疗养生和健康文化等多种服务体系,打造中医健康旅游国际品牌,形成完整的中医药旅游服务业链。积极拓宽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健康旅游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健康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健康旅游推介平台建设,支持举办国际健康旅游博览会和高峰论坛,提升上海健康旅游影响力,扩大健康旅游消费市场。(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

  10.推动中医养生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推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集团或连锁机构。支持中医养生保健引入现代高新技术,促进服务产品创新。积极打造以“太极健康”为载体的传统健身体育,弘扬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态创新,推动与互联网、养老、旅游、体育、餐饮、酒店、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中医养生保健体验式服务融入特色商业街、文化圈等主题项目建设。鼓励开发中医养生保健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于一体的中医养生保健发展模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上海保监局)

  11.完善健康养老产业链。坚持医养结合,打造以护理院、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托底,老年医学专科和区域老年医疗中心为支撑,上海市老年医学中心为引领的整合型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领域,鼓励品牌化发展。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登记和诚信管理机制,优化护理机构审批管理,简化准入审批流程。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支持为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护理站,分层分类为老人提供服务。鼓励开发老年健康商业保险。推动老年医学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提高老年病和失能失智早期发现、诊断、治疗、康复和护理水平。加强康复护理器材设施研发,推广老年人可穿戴健康设备应用,加强老年人群健康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医保办、上海保监局、市财政局)

  12.大力发展健康服务贸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若干个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整合中医药科研优势资源,发展研发外包服务。发展中医药国际教育服务,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学习。积极发挥龙头中医医疗机构和上海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促进中心等行业组织作用,主动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构筑面向全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

  (三)健康保险

  构建以客户为中心、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保险服务体系,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健康服务业链中的资源整合作用,将健康保险打造成为医疗健康服务需求的入口,促进完善健康服务业体系。

  13.建设健康保险服务业发展平台。依托上海保险交易所,设立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依法合理利用商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数据资源,建设健康保险发展的枢纽型、功能性平台。依托上海健康保险交易中心,建立商业健康保险挂牌交易服务平台、保险产品创新平台、核保理赔服务中心和健康管理支撑服务中心,拓展商业健康保险增值服务功能。支持和推动商业保险、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健康医疗保障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转型升级。(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医保办)

  14.推进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推动健康保险从理赔型保险向管理型保险转变。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保险”模式发展,为居民提供便捷、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开发健康管理、高端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高值医疗器械利用等方面的保险产品,促进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物和器械的研发与临床应用。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责任险、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综合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鼓励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培育第三方委托管理机构。建立健康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鼓励医疗机构与国际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推进国际医疗保险结算。(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办、市医保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5.完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政策。推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流,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直接理赔支付。推动大病保险与民政救助数据交流,提高大病保险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等的衔接,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经办代办业务,积极参与医保控费。发展税优健康保险业务,提高税优健康险的公众知晓度和覆盖度。持续推进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项目,鼓励研发商业补充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支持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牵头部门:上海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医保办)

  三、构建协同发展的健康市场体系

  (一)增强健康服务业实体经济的活力

  16.引进和培育大型健康服务企业。筛选一批效益好、技术强、潜力大的健康服务企业,采取针对性、阶梯式扶持政策,扶持做大做强。建立重大健康服务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和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加大政府基金对健康服务企业初创成果的投资力度,积极培育“瞪羚”“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17.加快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坚持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各具特色,推进健康服务集聚区发展,引导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推动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以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上海国际医学中心为平台,打造专科特色医疗服务产业链;推动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以国家健康旅游基地建设为核心、集约化为特色,加快形成高端医疗服务集聚区;推动嘉定区以国家肝癌科学中心、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联影医疗为依托,建设以细胞免疫技术、肿瘤精准治疗和中医药健康服务为特色的精准医疗与健康服务集聚区;推动普陀桃浦国际健康创新产业园跨界融合发展,打造“保险+健康+金融+互联网”健康服务生态圈;推动徐汇枫林生命健康服务业园区以健康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特色,加快健康科技创新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健康小镇等健康服务业新载体发展,促进产城融合。(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政府)

  18.推动产学研医协同发展。建立产学研医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尤其是三级甲等医院与健康服务业园区、企业之间的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支持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多中心的临床试验,搭建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服务业创新中心。(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推进健康服务业重大平台和项目建设

  19.推进基因产业平台建设。通过多元化投资,筹建国家基因库(上海),建立集中式生物样本资源库、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活体库,构建政府支持、市场驱动、利益共享、全程合作的基因库运行模式,打造“开放、联合、共通”的基因库服务平台。配套完善生物样本库、生物健康信息中心及实验室综合检测平台,建成完备的健康相关基础设施集群。依托国家基因库,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转化平台和产业孵化平台,大力发展基因产业,推进基因技术在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精准医疗等领域的应用。(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20.建设重大产业技术基础实验室。建设标准化菌毒种保藏中心和生物样本库,建设代谢组学和基因组学等研究型实验室,加速基因测序、生物信息分析技术在实验室检测中的应用。建设长三角罕见病实验诊断中心。建立菌毒种基因库,检测分析菌毒种的基因谱及变化趋势,为相关病原体检测分析、疾病预测预警、药品疫苗研究提供基础支撑。推进临床检验创新成果转化及实验室自建检测方法的临床研究应用。构建快速高通量病原综合检测平台,开展肿瘤、代谢性疾病等慢性病遗传基因、易感基因和环境诱变基因等靶标基因点位的研究分析,研制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及试剂耗材,建立检测技术标准与规范,支撑健康技术服务和创新转化。(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

  21.建立药品与器械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加强产学研医合作,加快医药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科研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建设上海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一批生物医药研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面向国际的药物和医疗器械注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本土研发药物和医疗器械进入国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产品。建立国际一流的医疗设备售后服务平台和国际医药供应链服务平台,加强医疗器械检测功能性平台建设。(牵头部门: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委)

  22.组建医学人工智能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由国内领先的医疗设备企业、医疗IT企业、医疗机构、医学和人工智能研究机构等组建医学人工智能研发和转化平台。通过加强产学研医合作,落实数据、应用场景等医学人工智能研究关键条件。支撑培育医疗电子、智能医疗健康设备、医学大数据、互联网健康医疗等生物信息技术产业集群。以开放创新方式,推动医学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和规模化应用,以科技手段提高重大疾病的研究和诊治能力,减轻医护人员工作负担。(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23.建设开放共享的临床试验平台。通过政府和市场合作,建设以临床试验为核心业务的“未来医院”,为生命科学领先技术应用、生物医药创新提供开放共享的临床试验平台。在平台内实现临床疾病领域基本覆盖,力争在重点专业领域的早期临床研究方面取得优势,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药物、器械、新型治疗技术率先进入临床应用的地区之一。(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有关区政府)

  24.建设医学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引入优质医学科技创新资源和医疗服务资源,在崇明建设世界级集约、高效的临床医学定群研究基地,建成临床科技创新策源地,产生一批符合亚洲人特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学研究成果,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健康科技创新型企业和转化产品。(牵头部门:崇明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三)完善健康科技创新支持体系

  25.发展各类健康研发创新机构。支持医药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健康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营造有利于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环境。支持外资医药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政府科研项目,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交会、工博会、浦江创新论坛、中国健康产业创新平台(奇璞奖)等,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健康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等平台。(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26.完善健康科技创新筹资机制。强化健康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重点研究领域的投入力度。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不同部门健康研发投入,对需要协同推进的重大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对市场需求明确的健康科技创新,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等方式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入。落实研发费加计扣除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7.建立重大健康科技联合攻关机制。聚焦高发病率、高致残率和高死亡率的重大疾病,整合本市优势医学科技研究力量,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协同开展符合国际规范的多中心临床研究,建立高质量的临床研究数据库,形成一批规范化可推广的临床指南、标准或专家共识。探索建立医学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医学科研院所为支撑,医院与企业为主体,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协同攻关。发挥医疗器械创新上海服务站的作用,加大对创新医疗器械准入的服务力度。(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委)

  28.加快发展临床试验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医药高等院校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促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鼓励第三方参与临床试验机构评估认证,充分释放临床试验资源。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建立对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的奖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等收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等所需人员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科委、市财政局)

  29.促进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健康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医疗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处置,并由单位依法对相关人员实施奖励。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培育一批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展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交易网络。建立健康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机制,推动一批健康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牵头部门: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卫生计生委)

  30.加强健康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健康服务机构以产业需求和转化应用为导向,积极申请高质量专利,促进健康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提升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和中医药行业积极申请PCT国际专利、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支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搭建研发机构、医疗机构与创新企业间的合作与转化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临床转化应用。加快药品等领域过期专利技术的有效应用。发挥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功能,加快实现医药领域专利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健全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加大健康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牵头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高法院、市工商局)

  (四)创新健康金融服务体系

  发挥金融机构在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支持推动作用,通过资本推动健康服务业价值链拓展,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31.完善健康服务业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健康服务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金融服务,为企业布局健康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鼓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服务。支持商业保险资金参与医疗健康创业创新。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商务委)

  32.推动健康服务业对接资本市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促进健康服务业对接国内资本市场,培育上市公司的梯次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组织适合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企业到国外成熟市场上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对接股权投资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多层次培育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债券融资。推进健康服务业重组并购,增强企业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

  (五)促进合理健康服务消费

  顺应健康消费升级大趋势,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对美好健康生活的需要,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提升居民健康服务消费意识,打造特色消费载体,培育新兴热点消费,优化消费综合环境,以新消费引领消费结构升级、创造新供给。

  33.提升健康服务供给品质。围绕居民需求,集聚全球优质健康服务品牌,加速培育本土品牌。促进医疗美容、口腔正畸、体检、辅助生殖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市场发展。鼓励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根据消费升级趋势,提供个性化高端服务,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积极应对国内医疗需求外流现象。加强零售药店和执业药师监管,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发展健康旅游产品和中医养生保健产品,丰富居民健康消费品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围绕健康服务需求新趋势,开发新兴健康服务保险产品。延伸健康服务产业链,开发前端及后端新型增值服务,刺激健康服务消费。(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上海保监局)

  34.强化个人健康消费意识。大力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市民对个人健康负责的宣传,形成个人是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社会共识。增强市民对自身健康投资和消费意识,引导市民形成合理的健康服务消费观念和习惯,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

  35.优化健康服务消费环境。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培育健康服务展览平台,加强健康服务业品牌宣传。建设健康服务消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健康服务消费指导。规范健康服务消费市场,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加强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支持健康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综合运用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加快健康服务业“放管服”改革

  建立更加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模式,进一步优化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推进健康服务业蓬勃发展。

  3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着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健康服务业营商环境,激发健康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实施“一照通办、一码通用、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发放。采取“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优化健康服务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按“先证后照”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先照后证”登记。(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37.推进市场准入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先行放开100张床位及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全科诊所和中医诊所的规划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并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实施“两证合一”,实行直接执业登记。简化社会办医的审批流程,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实现审批“只跑一次”。完善医疗技术备案制度,淡化医疗机构的等级要求,重点审核医师执业资质和能力。诊所诊疗科目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科目设置不超过4个。推进和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鼓励发展共享医疗服务模式,对共享医技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应科室设置和设施不做硬性要求,相关委托协议可作为该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诊疗科目的依据。逐步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模式。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探索建立连锁经营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统一注册登记制度,简化医技科室设置和设施要求。优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探索建立市、区和部门间审批快捷通道。(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市公安局)

  38.促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药械创新、研发和应用,更好支持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发展。深入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工作,激发本市药品创新研发活力,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加快推进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和服务,支持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和应用。对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罕见病、老年儿童特有多发疾病等的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鼓励本市医院优先采购能够满足要求的国产创新药物和高端医用设备。争取国外已批准上市的抗肿瘤药物在本市先行定点使用。积极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研究试点工作,更好地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加快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39.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执法体系,建立与“宽进严管”相适应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五位一体”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接入卫生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作为机构、医师执业资质审批的信息来源,推动监管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卫生计生、医保、工商、民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书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和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强化社会共治与行业自律管理,落实行政相对人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行业监督,发展健康服务业行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对新兴健康服务业,探索包容而有效的审慎监管方式。(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医保办、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

  40.建立和完善医疗市场退出机制。推动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制修订,为医疗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不良诚信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强制严重违规医疗机构退出医疗服务市场。(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

  四、加强健康服务业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和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41.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生物医药产业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健康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规范有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加大对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健康服务领域创新技术研发,支持健康服务新技术应用。将先进适宜健康技术服务纳入本市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市民提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政府资金支持范围。(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42.合理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健康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健康服务业相关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包括药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其相关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处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公共配套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耗材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

  (二)加强建设用地保障

  43.优化土地资源供给。优先保障新增健康服务业项目土地供应,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使用医疗用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健康服务业项目建设用地。在新增经营性用地出让中,通过出让前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区域卫生设施配置情况,优先配建卫生类公共设施。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等健康服务业基础设施,并给予用地等政策支持。(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政府)

  44.合理利用存量用地。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等物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提供给健康服务企业。鼓励存量产业用地的原权利人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通过转型开发、节余土地分割转让、政府收储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建设健康服务企业所需的标准化用房,并由所在区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照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点健康服务业项目,经相关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决策,土地价款可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规范、不影响相邻关系及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存量健康服务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三)加强健康信息化支撑

  坚持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开放共享的健康信息化基础设施,形成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居民主要健康医疗数据资源跨地区共享、跨领域应用,支撑本市健康服务业在全国领先发展态势。

  45.促进健康大数据共享与开放。建立健康大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推进健康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建设数据全面、技术先进、服务完善的本市人口健康大数据中心。建立跨部门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消除数据壁垒,探索社会化健康医疗数据信息互通机制。建立“分级授权、分类应用、权责一致”的管理制度,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科学分类、风险分级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严格规范大数据开发、挖掘、应用,稳步推动健康大数据开放,发展健康大数据资源服务全产业链。构建便捷高效、可追溯的健康大数据服务平台,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的支撑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

  46.建设健康领域云服务体系。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为核心,升级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系统,依托“健康云”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间的健康管理数据整合、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本市“影像云”平台,整合各类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数据,实现互联互通,发展远程影像服务,打造“影像云诊断+”生态圈。构建本市“医疗云”平台,打通健康咨询、预约分诊、医疗就诊、检查检验结果查询、移动支付、处方外配、随访跟踪等服务环节,实现全流程信息闭环,改善就医体验。打造汇聚健康大数据的云计算管理平台,实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保险、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业各领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提供数据存储、计算资源调用、数据资产、数据工具、大数据分析支持等云服务,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开放性、可复用性的原则,提供标准化和集约化的基础信息服务。依托“健康云”服务门户,统筹卫生健康信息惠民资源,为本市居民提供统一的健康服务入口。(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厚植人才优势

  47.优化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机制。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调整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和本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医学科技领军人才、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和聚集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医学科技创新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专科、全科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医学创新型大学建设,与国际著名医学院校建立联合办学、联合培养人才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健康企业共建人才实训基地,建立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微创技术、机器人手术等高新技术培训基地。培育和引进高质量健康服务业人才培训机构。鼓励健康服务业企业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入股等方式加大对骨干人才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医学人才培养、科研申报、培训教育等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力度。(牵头部门: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48.完善健康服务业人才引进制度。针对医疗健康领域的“高峰人才”,研究实施个性化、针对性人才政策。落实海外高层次医疗健康人才引进政策,支持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办理人才签证,缩短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医疗健康人才,最长可办理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向健康科技创新人才倾斜,有效期限最长可达10年。加大海归人才引进力度,在户籍、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执业注册。对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青年人才,加大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力度。将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重点专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专业和紧缺专业目录,享受居住证积分加分等政策。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将紧缺急需的健康服务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列入上海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目录。(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政府)

  49.完善健康服务业人才流动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增加优秀科研团队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支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药企业管理者和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科委)

  50.强化健康服务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卫生监督员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立监督员法制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岗前和岗中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培养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首席卫生监督员选拔和培养制度。将卫生监督员纳入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到2020年,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的卫生监督员数量达到0.75名,并相应增加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车辆等装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机管局)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健康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监测评估,开展重大产业政策研究。推动长三角区域协同,加强健康服务业规划衔接,提升长三角健康服务业的影响力。各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行动计划,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确保本意见落实到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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