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投〔2018〕2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的涉密项目除外),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二、审批流程

  1、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收费控制在基准价范围内,按市场服务价格确定。基准价取费基数暂按投资估算中列明的建安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等测算,以批复概算为准。勘察费基准价取费标准为建安工程费的0.5%,设计费基准价取费标准参照原《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2、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综合征询意见、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开展方案设计,委托具有相关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详见附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

  3、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专业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开展综合评估,确定建设方案。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建设方案相应调整设计文件及概算。

  4、项目审批部门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决策程序。

  5、项目决策程序完成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投资机构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或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按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1)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的综合征询意见;

  (2)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土地意见书;

  (3)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6、项目审批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

  三、其他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批复和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按政府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施行后,未申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编制指南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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