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19〕1号

 

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全力打响“上海制造”品牌加快迈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或前三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装备研制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为本市装备研制企业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研制企业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二)示范应用项目应为采用本市装备研制企业自主研制的首台装备,进行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新技术和新模式示范应用的项目。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请首台装备突破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汽车、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绿色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需要,以及属于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高端能源装备、高端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高端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重点领域的高技术装备;

  (二)研制企业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四)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的信函;

  (五)项目合同是研制企业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研制企业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示范应用单位已经完成不少于10%的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一)对首台突破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首台装备销售合同金额的30%。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0-3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比例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示范应用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其高端智能装备及系统集成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首台装备支持目录,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首台突破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研制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首台装备突破和示范应用项目。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评估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相应后续资金。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公章,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用户接收单/开箱单;

  (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

  (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报告(示范应用项目需提供);

  (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专利、标准、省部级以上奖励、论文或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主要成果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企业项目管理情况,用户反馈意见,项目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验收专家组依据《验收计分体系》(详见附表)对项目进行验收打分(100分制)。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分值做出验收结论:

  (一)项目打分分值高于80分(包括)的,则视为验收合格,核拨全额专项资金尾款;

  (二)项目打分分值60分(包括)至80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基本合格,依情况核拨50%专项资金尾款;

  (三)项目打分分值低于60分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1日。

  附表

  验收计分体系

  

指标 基本要求 分值 打分标准 专家打分
关键核心技术指标 合同中关键核心技术的性能指标、技术水平及自主知识产权完成情况 50分 完成率大于90%(包括),40-50分;完成率80%(包括)到90%,30-40分;完成率70%(包括)到80%,20-30分;完成率低于70%,0-20分。  
经济考核相关指标 合同约定的销售业绩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30分 完成率大于90%(包括),20-30分;完成率80%(包括)到90%,10-20分;完成率低于80%,0-10分。  
项目进度指标 合同约定时间内节点指标完成情况 10分    
企业项目管理指标 每年按时提交进度报告,按照合同约定验收时间申请验收,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和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严格执行 10分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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