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考核,规范专项资金使用,进一步做好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投产,促进有效投资,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对本市2019年度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具体验收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二、验收申请和材料要求

  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经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一)项目完工条件

  1.项目按照协议书(计划任务书、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实施,基本完成项目建设;

  2.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并稳定试运行一定时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基本达到预期要求;

  3.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审计单位(下称审计单位)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二)验收申请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2.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3.项目审计报告;

  4.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验收材料的审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验收单位(下称验收单位)收到项目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验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2.验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两周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材料完善的整改要求。

  三、验收方式和内容

  验收单位组织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3或5名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工程、技术专家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财务专家必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财会职称。

  项目验收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协议书(计划任务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审核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达到基本要求;

  2.项目单位产品、规模、技术水平是否实现预计目标;

  3.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验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验收结果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单位的验收结论和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出具项目验收结果。

  (一)验收通过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验收通过:

  1.项目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基本实现预计目标;

  2.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70%及以上。

  (二)验收不通过

  存在下列情况的,验收不通过: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与计划有明显差距,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较计划减少超过30%的;

  2.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

  3.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4.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资金拨付

  验收通过的项目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实际专项支持资金为计划专项支持资金的60%(2015年至2017年的项目)或者50%(2018年及以后的项目):

  1.项目实际完成设备投资不足计划核定设备投资三分之二;

  2.项目未能在资金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完成验收且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其余项目根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确定实际专项支持资金:

  1.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90%及以上的,项目实际专项支持资金为计划专项支持资金;

  2.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原支持比例专项支持资金可以达到5000万元,项目实际专项支持资金为计划专项支持资金;

  3.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70%但不足90%的,项目实际专项支持资金按计划专项支持资金同比例核减。

  采用后补助的项目,由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专项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一次性予以拨付;采用分次拨付的项目,由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专项支持资金尾款,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尾款。

  六、项目整改和撤销

  项目验收不通过的,验收单位在验收会后一个月内对项目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情况报验收单位。验收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整改验收,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整改验收。

  逾期未整改或未通过整改验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撤销该项目。采用后补助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拨付专项资金。采用分次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七、材料归档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书,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经委(商务委、浦东新区科经委、市属集团公司)及验收单位三方分别存档,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验收结论;

  2.项目验收概况表;

  3.验收组验收意见;

  4.验收组人员签到表;

  5.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6.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

  7.项目审计报告;

  8.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享受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和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操作。自2019年1月1日以后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操作。

  九、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联系人:占海燕,联系电话:23119346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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