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萨)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以下称本案)。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8年12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本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9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9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19年6月19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2019年8月14日,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市场监管总局同意。2019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方的再次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此项集中对波长选择开关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目前,本案处于初步审查阶段,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及下游用户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并聘请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此项集中的竞争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估。

  二、案件基本情况

  收购方高意于1971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87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工程材料和光电元件的全球供应商,在工业、光通信、军事、生命科学等领域供应产品。

  被收购方菲尼萨于198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1999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光通信领域的全球供应商,为网络设备制造商、数据中心运营商、电信服务提供商等提供元器件。

  高意与菲尼萨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协议,高意将以支付现金和换股的方式收购菲尼萨100%股权。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交易双方均从事光通信器件的生产和销售,在波长选择开关、数据通信VCSELs、多信道放大器和可重构光分插复用器线卡(ROADM)等4个商品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在滤光片、数据通信VCSELs与光收发模块,微透镜、柱面透镜与波长选择开关,多信道放大器、波长选择开关与ROADM等3组商品市场上存在纵向关系;在滤光片与数据通信VCSELs,多信道放大器与波长选择开关,多信道放大器与光收发模块,近距离传感VCSELs、泛光照明VCSELs与点阵投射VCSELs等4组商品市场上存在相邻关系。

  1.波长选择开关。

  光通信以光纤为传输介质,每个光纤承载多个波长,不同波长携带不同通信数据。波长选择开关用于分流波长,在光纤的网络节点将不同波长分送到不同方向,其功能无法为其他光通信器件替代,构成单独的相关商品市场。

  2.垂直腔面发射激光器(VCSELs)。

  VCSELs是一种半导体激光二极管,从顶部垂直发射高功率光束,为器件提供光源。按照应用领域不同,VCSELs分为数据通信领域用VCSELs和手机三维传感领域用VCSELs,二者在波长、阵列配置和眼睛防护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手机三维传感用于手机面部识别,需要近距离传感器、泛光照明器和点阵投射器共同作用实现,三种器件均需要VCSELs提供光源,分别为近距离传感VCSELs、泛光照明VCSELs和点阵投射VCSELs,三者在波长、输出功率和架构方面差别较大,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将数据通信VCSELs、近距离传感VCSELs、泛光照明VCSELs与点阵投射VCSELs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3.光收发模块。

  光收发模块是在光纤数据传输中发送和接收数据的设备,包括发射器组件和接收器组件。发射器组件将电子信号编码成光信号,并将光信号传输到接收器组件;接收器组件将光信号解码为电子信号。光收发模块功能无法为其他光通信器件替代,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4.滤光片。

  滤光片是在塑料或玻璃片中加入特种染料或在其表面镀特种膜层制成,用来固定选择某个波长的光学器件,是光收发模块的上游产品。市场上主要生产商均可生产各类型滤光片,无需进一步细分,将滤光片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5.微透镜。

  微透镜是直径小于或等于2毫米的透镜,用于将光束点转换成平行光以形成光路,是波长选择开关的上游产品。不同领域微透镜的生产工艺、物理特征和功能相近,无需进一步细分。因此,将微透镜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6.柱面透镜。

  柱面透镜用于调整光束大小及形状,是波长选择开关的上游产品。不同领域柱面透镜的生产工艺、物理特征和功能相近,无需进一步细分。因此,将柱面透镜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7.多信道放大器。

  多信道放大器是光纤放大器的一种。光纤放大器用于放大光信号,补偿光信号在传输过程中的损耗,以增加光信号传输距离。光纤放大器根据放大的通道数分为多信道放大器(能够同时放大多个通道)和单信道放大器(一次仅能放大一个通道),二者不可替代,本案仅涉及多信道放大器。因此,将多信道放大器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8. ROADM。

  ROADM由波长选择开关与多信道放大器等组件集成制造,用于在光纤网络中添加、阻止、传递或重定向光束,其功能无法为其他光通信器件替代,界定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波长选择开关、数据通信VCSELs、光收发模块、滤光片、多信道放大器、ROADM、近距离传感VCSELs、泛光照明VCSELs与点阵投射VCSELs的国际运输成本占售价的比例小于2%,中国的进口最惠国税率为0%—5%。上述产品进口比例均超过30%,波长选择开关和VCSELs产品进口比例达到80%以上。因此,将上述产品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同时考察中国市场情况。

  微透镜和柱面透镜的主要生产商均位于中国或在中国设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竞争。中国市场所需微透镜和柱面透镜均在中国境内生产,几乎不需要进口。因此将微透镜和柱面透镜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

  四、竞争分析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波长选择开关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集中将增强交易双方的市场控制力,大幅提升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波长选择开关市场为高度集中市场,交易前市场上3家主要竞争者合计占有95%以上的市场份额。在全球和中国市场上,菲尼萨和高意排名均为第2、3位,市场份额分别为30%—35%、10%—15%,交易后实体所占市场份额达到45%—50%。全球市场上,交易使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从3896上升至4639,增量743;中国市场上,交易使市场集中度指数HHI从3714上升至4548,增量为834。交易使市场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二)集中消除了高意和菲尼萨的紧密竞争关系。

  对2014—2018年波长选择开关市场招投标有关数据的经济分析表明,高意和菲尼萨之间存在激烈的价格竞争。数据显示,在高意参与投标的情况下,菲尼萨的降价意愿大幅提高。集中将直接消除交易双方的竞争约束。

  (三)集中增加了波长选择开关市场企业间相互协调的可能性。

  集中后,全球和中国波长选择开关市场主要竞争者将由3家减少为2家,竞争者数量减少,且两公司之间市场份额基本相当。交易增强了双方市场力量的对称性,使两公司在长期博弈中更有动机进行合谋,以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同时,由于下游客户主要通过招标方式采购波长选择开关,且招标周期长,在市场上仅有2家主要竞争者的情况下,一方很容易通过中标结果推测另一方的竞争策略,增大了双方协同的可能性。

  (四)市场进入壁垒高,短期内难以出现新进入者。

  波长选择开关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客户对产品质量和稳定性要求很高。新进入者即使获得相关专利技术,也要投入资金和时间进行试产以保证良品率,并需得到下游客户认可和接受,在短期内难以对现有市场竞争格局产生显著冲击,无法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申报方2019年9月11日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波长选择开关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限制性条件建议最终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高意与菲尼萨保持波长选择开关业务相互独立并继续开展市场竞争,包括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事独立、研发独立、销售独立、定价独立、生产独立及采购独立。

  (二)为确保上述业务相互独立并保持竞争,高意和菲尼萨就相关人员、竞争性敏感信息、办公场所和办公信息系统等设置防火墙,制定详细的防火墙指南手册并开展培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公告承诺义务。

  (三)高意与菲尼萨继续以公平合理的条款供应波长选择开关。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上对客户实行差别待遇。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供应产品。

  集中后实体将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承诺履行情况。自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3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解除上述承诺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决定是否解除。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申报方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申报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件:关于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公开版)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18日

关于高意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高意股份有限公司(“高意”)与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菲尼萨”,与高意合称为“交易双方”)就高意收购菲尼萨股权案(“拟议交易”)谨此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以下限制性条件承诺(“限制性条件承诺”)。

第一部分 定义

就本限制性条件承诺而言,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高意:指高意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公司总部地址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萨克森堡大道(Saxonburg Boulevard)375号。

菲尼萨:指菲尼萨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原设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后在特拉华州重新成立的公司,公司总部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莫菲特公园(Moffett Park Drive)路1389号。

拟议交易:指高意收购菲尼萨股权案。

集中后实体:指本次拟议交易完成后的高意及其关联公司。

WSS:指波长选择开关。WSS用于分流波长,在光纤的网络节点将不同波长分送到不同方向。

高意WSS业务:指在拟议交易完成之前高意所运营的WSS业务。

菲尼萨WSS业务:指在拟议交易完成之前菲尼萨所运营的WSS业务。

高意WSS产品线经理:指负责高意WSS业务的高意公司代表。

高意WSS业务高级管理层:指高意光电解决方案事业部总裁、高意ROADM业务部主管、高意WSS产品线经理以及其他负责高意WSS业务的财务、人事、销售、定价、研发、生产、采购等运营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指负责菲尼萨WSS业务的菲尼萨公司代表,其拥有对菲尼萨WSS业务的决策权。

菲尼萨WSS业务高级管理层:指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以及负责管理菲尼萨WSS业务且向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汇报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指高意WSS高级管理层和高意WSS业务的所有其他员工,以及菲尼萨WSS高级管理层和菲尼萨WSS业务的所有其他员工。

批准决定:指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拟议交易的决定。

竞争性敏感信息:指任何与高意WSS业务或菲尼萨WSS业务相关的涉及成本、价格、产量、营业额、销售、客户、投标、商业条款、营销和战略计划、采购、投资、技术、研发项目及成果的信息,以及第三方竞争者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与高意WSS业务或菲尼萨WSS业务的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二部分 限制性条件承诺

1. 保持业务独立的承诺

为了维持WSS市场的有效竞争,交易双方和集中后实体承诺保持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相互独立。

具体而言,

(1)  管理独立

拟议交易完成后,菲尼萨WSS业务应独立于高意其他业务。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将独立运营菲尼萨WSS业务,并负责菲尼萨WSS业务的所有决策。菲尼萨WSS业务的人员将向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汇报。菲尼萨WSS业务总经理可以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向高意首席执行官报告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所编制的关于菲尼萨WSS业务的财务报告以及安全事项和合规事项,不得报告竞争性敏感信息;就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经监督受托人许可后可以向高意首席执行官报告。高意WSS业务将仍然保持整合在高意内部。

高意WSS业务高级管理层和菲尼萨WSS业务高级管理层应当按照各自的商业考量、业务管理模式及市场惯例,独立运营和管理各自的WSS业务。高意WSS业务高级管理层不得参加与菲尼萨WSS业务有关的任何活动,反之亦然。

高意WSS业务的总部将继续位于加利福尼亚州。菲尼萨WSS业务的总部将继续位于澳大利亚。如果高意WSS业务高级管理层成员、菲尼萨WSS业务高级管理层成员或其办公场所地址发生变动,高意应立即向监督受托人报告。

(2) 财务独立

高意WSS业务与菲尼萨WSS业务的财务和税务团队应当保持各自财务系统及工作模式的独立。高意WSS业务与菲尼萨WSS业务应各自独立地决定与各自业务有关的内部财务及会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会计和税务计划。高意WSS业务与菲尼萨WSS业务不得通过第三方(包括第三方审计公司)彼此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高意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将同意不与高意WSS业务或者菲尼萨WSS业务分享竞争性敏感信息。

(3) 人事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将独立管理其各自内部的人事事项,包括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及人员招募、薪酬及绩效制度规划与管理。

(4) 研发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应保持独立的研发设施及设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的设计团队和工程师,独立地开展研发及设计活动。 

(5) 销售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应保持销售团队、销售策略、销售信息的相互独立。各自的销售团队应独立地以各自在拟议交易前所使用的品牌向客户推广WSS产品,开展销售活动。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将继续为争取新订单而积极开展竞争,并向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

(6) 定价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应保持价格竞争。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的定价团队应各自保持独立的定价流程和定价机制,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客户需求、经营计划、商业考量、市场竞争及通常业务中的其他定价因素,制定定价策略,独立决定相关产品的价格。

(7) 生产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应保持相互独立的生产设施并独立管理各自WSS产品的生产。高意WSS业务将维持在【保密信息】的生产工厂。菲尼萨WSS业务将维持在【保密信息】的生产工厂。

(8) 采购独立

高意WSS业务及菲尼萨WSS业务应维持相互独立的供应商选择流程并独立地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高意WSS业务的人员和菲尼萨WSS业务的人员应独立地与各自的上游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采购价格、交货条件及其他交易条件,不得进行任何的联合询价或联合下单。

菲尼萨WSS业务从集中后实体的其他业务采购任何产品或零部件,应当将彼此视为独立主体并基于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

2. 信息隔离的承诺

为确保高意WSS业务与菲尼萨WSS业务相互独立并保持竞争,交易双方及集中后的实体应当建立防火墙,以避免竞争性敏感信息的交换。交易双方将制定一套详细的防火墙指南,并进行定期培训,要求人员和集中后实体的其他任何可接触竞争性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和管理者严格遵守本限制性条件承诺。

具体而言,

(1) 高意WSS业务的人员与菲尼萨WSS业务的人员不相互交叉。高意WSS业务的人员不得同时在菲尼萨WSS业务中任职,反之亦然。高意WSS业务的人员不得调动或借调至菲尼萨WSS业务,反之亦然。在限制性条件承诺解除之前,在批准决定公告之日前一年内曾受雇于菲尼萨并负责菲尼萨WSS业务的前员工,不得到高意WSS业务工作,反之亦然。

(2) 高意WSS业务的人员与菲尼萨WSS业务的人员不得共用同一办公地点。高意WSS业务和菲尼萨WSS业务的办公信息系统应保持独立,并且各自人员不得接触对方的办公信息系统。

(3) 高意WSS业务的人员与菲尼萨WSS业务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监督受托人可以提议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高意WSS业务人员与菲尼萨WSS业务人员之间不得彼此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

(4) 高意首席执行官不得将高意WSS业务的竞争性敏感信息分享给菲尼萨WSS业务的任何人员。

3. 以公平合理的条款持续供应的承诺

交易双方承诺继续以公平合理的条款供应WSS产品,包括:

(1)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WSS产品的客户实行差别待遇。

(2) 将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供应WSS产品。

第三部分 定期报告

自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集中后实体应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遵守承诺的情况,直到相关承诺终止。

为履行上述承诺,集中后实体应制定具体履行方案并提交市场监管总局审查,并在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1. 市场监管总局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集中后实体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如发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市场监管总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决定,集中后实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自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解除上述所有承诺。市场监管总局将基于申请及市场竞争状况作出决定。解除上述承诺的决定作出前,集中后实体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 自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年内,如果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解除其上述条款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承诺。市场监管总局将基于申请及市场竞争状况作出决定。

第五部分 效力

限制性条件承诺自批准决定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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