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结合本市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目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站址布局情况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无线电台(站)技术发展趋势,《分级管理目录》共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管理层级,并列明了与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系统和无线电台(站)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对列入一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台(站)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选址前,对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我委意见,确有必要的,我委将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台(站)电磁环境安全。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提交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文件,并配合我委对台(站)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的,或者未征求、采纳我委意见的,不得向我委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一年内,我委将逐一核查台(站)设置、使用情况,设置、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做好周边电磁环境长期监测工作,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我委申诉解决,确保台(站)电磁环境安全和重要功能发挥。

  四、对列入二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其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台(站)设置单位或建设方在选址时,其台址布局应接受我委行政指导,对位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我委将征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保证台(站)站址符合本市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室外宏基站,在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对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我委将按一定比例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定期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五、对列入三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应当有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其设置、使用不得对已建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承诺其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将随机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随机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并结合重大活动要求开展台(站)检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对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按照《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六、对于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新型无线电台(站),暂纳入三级管理目录。

  七、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相关无线电管理要求,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并公开《分级管理目录》,并负责解释。

  八、《分级管理目录》和相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

  一、一级管理目录

  一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包括:

  (一)地面业务

  1、在水上移动业务中,涉及海上安全通信、紧急通信等功能的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以及33MHz安全救助通信系统。(分级管理目录代码:1-01,下同)

  2、在航空移动业务中,直接涉及民用航空飞行通信联络,服务于日常管理和保障的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和地空数据通信系统。(1-02)

  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包括HF高空对空台(YL)、HF中低空对空台(NC)、HF高空国际对抗台(MG)、机场塔台管制通信(TER)、航路对空通信(ACC)、进近管制通信(APP)、航务管理通信(OP-CTL)、地面管制通信(SMC)、紧急遇险通信(EMG)。

  地空数据通信系统包括VHF地空数据通信(VDL)、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HF气象广播(VOLMET)。

  3、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涉及航道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器和机场正常工作的无线电台(站),包括无线电信标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和其他系统。(1-03)

  无线电信标系统包括中波无方向性信标台(NDB)、超短波定向台(DF)、全向信标台(VOR)和标志信标。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信标台(LOC)、下滑信标台(GP)、指点信标台(MK)。

  其他系统包括测距台(DME)、着陆雷达(PAR)、无线电高度表、塔康导航台(TACAN)。

  4、在无线电定位业务中,涉及船舶的航行数据监控、重点船舶的航行监护、引导船只等任务的岸基雷达、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应用于气象观测的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服务于民用航空的航路监视雷达、航道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1-04)

  5、在广播业务中,上海市级、区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包括AM中波声音广播、AM短波声音广播、FM声音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电视广播、多媒体广播。(1-05)

  6、在气象辅助业务中,上海市级、区级的气象观测台(站),包括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测仪等。(1-06)

  7、射电天文业务中的射电天文台。(1-07)

  (二)空间业务

  在空间业务中,直接用于民用航空通信线路应急备份、国际国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等业务的大型卫星地球站。(1-08)

  二、二级管理目录

  二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包括地面业务中的陆地移动业务和业余业务:

  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包括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网络中的室外宏基站,其设置一般符合:天线距地面高度大于15米(含15米)、采用落地塔、楼顶塔、楼顶抱杆等天线架设形式。(2-01)

  在业余业务中,用于扩展业余无线电本地通信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2-02)

  三、三级管理目录

  三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是指除列入一级、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包括:

  (一)地面业务

  1、在固定业务中,利用微波地面视距传播以接力站转接信号方式实现远距离传输的微波接力通信系统。(3-01)

  包括1GHz以上数字微波、点对点/点对多点、1GHz以下小容量系统,可分为中心站、终端站、中继站和分路站。

  2、在固定业务中,利用扩频通信技术进行信息传输的扩频通信系统。(3-02)

  包括2.4GHz扩频系统、5.8GHz扩频系统。

  3、在固定业务中,从交换节点到用户终端之间,部分或全部采用了无线通信手段的无线接入通信系统。(3-03)

  包括400MHzTDD、1.8GHzTDD无线接入系统(1785-1805MHz频段)、WLAN(室外)、3.5GHz固定无线接入、26GHzLMDS、无线视频传输系统。

  4、在固定业务中,利用波长范围为100-10m(相应的频率范围为3-30MHz)的电磁波开展无线电通信的短波通信系统。(3-04)

  5、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除列入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室外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和新形态基站。(3-05)

  室外分布系统是指天线距地面高度小于15米的小区覆盖站和街道站。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采用分布方式实现多天线、小功率、建筑物(含轨交、隧道等特殊区域)内信号均匀覆盖的基站。

  新形态基站是指融合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7、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采用无线调度通信,共享资源、分担费用、共用信道设备及服务的多用途、高性能的集群通信系统。(3-06)

  采用TETRA、iDEN、PDT、GoTa、GT800、TDD宽带数字集群等网络中的基站。

  8、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工作在超短波频段的超短波通信系统。(3-07)

  包括150MHz、400MHz、450MHz民用超短波对讲机。

  9、在陆地移动业务中,没有控制基站、不采用集中控制,而是由各移动台或固定台分别设定无线通信链路的分散控制方式,自集群的无中心通信系统。(3-08)

  10、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借助DSP技术和无线电技术实现高性能专业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通信系统。(3-09)

  包括230MHz无线数据、800MHz无线数传。

  11、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采用单向信号传输系统,主要用于主叫用户寻呼被叫用户的寻呼通信系统。(3-10)

  12、在陆地移动业务中,使用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用于铁路运行调度的铁路专用通信系统。(3-11)

  包括GSM-R铁路专用系统基站、车站电台等。

  13、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利用窄带物联网技术,承担各行业物联网的相关应用,针对各行业的需求开展定制化服务的NB-IoT系统基站。(3-12)

  14、在水上移动业务中,船舶按照要求需配备的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VHF调频对讲机系统、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系统。(3-13)

  15、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用于船舶的定位、避让与导航的航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3-14)

  16、在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中,各类无线电台(站)。(3-15)

  17、在业余业务中,除列入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站)。(3-16)

  包括A类、B类、C类等。

  (二)空间业务

  1、在空间业务中,除列入一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卫星地球站。(3-17)

  2、在空间业务中,应用在移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地球站。(3-18)

  包括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等。

  附件2

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简表

级别 业务 子业务 无线电系统 台(站)类型 代码 备注
一级管理 地面业务 水上移动业务 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   1-01  
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33MHz安全救助通信系统  
航空移动业务 地空语音通信系统 包括HF高空对空台(YL)、HF中低空对空台(NC)、HF高空国际对抗台(MG)、机场塔台管制通信(TER)、航路对空通信(ACC)、进近管制通信(APP)、航务管理通信(OP-CTL)、地面管制通信(SMC)、紧急遇险通信(EMG) 1-02  
地空数据通信系统 包括VHF地空数据通信(VDL)、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HF气象广播(VOLMET)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信标系统 中波无方向性信标台(NDB)、超短波定向台(DF)、全向信标台(VOR)和标志信标 1-03  
仪表着陆系统 航向信标台(LOC)、下滑信标台(GP)、指点信标台(MK)
其他系统 包括测距台(DME)、着陆雷达(PAR)、无线电高度表、塔康导航台(TACAN)
无线电定位业务   包括岸基雷达、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天气雷达、航路监视雷达、航道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 1-04  
广播业务 AM中波声音广播 数字 1-05  
模拟
AM短波声音广播 数字
模拟
FM声音广播 FM单声道声音广播
FM双声道声音广播
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电视广播 地面模拟电视广播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多媒体广播  
气象辅助业务   包括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测仪等 1-06  
射电天文业务   射电天文台 1-07  
空间业务   卫星地球站(大型) 1-08  
二级管理 地面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网络中的室外宏基站 2-01  
业余业务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 2-02  
三级管理 地面业务 固定业务 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1GHz以上数字微波、点对点/点对多点、1GHz以下小容量系统 3-01  
扩频通信系统 2.4GHz扩频系统、5.8GHz扩频系统 3-02  
无线接入通信系统 1.8GHzTDD、400MHzTDD、WLAN(室外)、3.5GHz固定无线接入、26GHzLMDS、无线视频传输系统 3-03  
短波通信系统 单边带(SSB)、双边带(DSB)、其他 3-04  
陆地移动业务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中的室外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新形态基站。 3-05 除2-01外
集群通信系统 TETRA、iDEN、PDT、GoTa、GT800、TDD宽带数字集群等网络中的基站 3-06  
超短波通信系统 150MHz、400MHz、450MHz民用超短波对讲机 3-07  
无中心通信系统 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 3-08  
无线数据通信系统 230MHz无线数据、800MHz无线数传 3-09  
寻呼通信系统   3-10  
铁路专用通信系统 GSM-R铁路专用系统基站、车站电台 3-11  
NB-IoT系统 基站 3-12  
水上移动业务 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   3-13  
VHF调频对讲机系统  
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系统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包括航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3-14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3-15  
业余业务   A类、B类、C类 3-16 除2-02外
空间业务   卫星地球站 3-17 除1-08外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 3-18  

 

 

 

有关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效能,结合本市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分级管理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目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民用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二、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的业务功能定位、站址布局情况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无线电台(站)技术发展趋势,《分级管理目录》共设置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三个管理层级,并列明了与管理级别相对应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系统和无线电台(站)类型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对列入一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台(站)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设置、使用单位应在确定选址前,对选址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并征求我委意见,确有必要的,我委将征求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台(站)电磁环境安全。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提交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文件,并配合我委对台(站)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未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的,或者未征求、采纳我委意见的,不得向我委提出排除有害干扰的要求。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一年内,我委将逐一核查台(站)设置、使用情况,设置、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并做好周边电磁环境长期监测工作,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我委申诉解决,确保台(站)电磁环境安全和重要功能发挥。

  四、对列入二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其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台(站)设置单位或建设方在选址时,其台址布局应接受我委行政指导,对位于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我委将征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保证台(站)站址符合本市相关设置要求。

  对于公众移动通信室外宏基站,在外环线以内及郊区新城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350米半径,在其他区域设置的,其边界不超过规划站址的500米半径。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对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承诺,我委将按一定比例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定期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五、对列入三级管理目录的无线电台(站):

  (一)应当有能够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其设置、使用不得对已建的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二)在申请设置、使用时,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承诺其台(站)发射技术指标、电磁辐射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将随机对台址进行现场勘验,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核发电台执照后,我委将随机对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核查,并结合重大活动要求开展台(站)检查,设置、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对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按照《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六、对于随着无线电技术发展和应用而出现的新型无线电台(站),暂纳入三级管理目录。

  七、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相关无线电管理要求,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并公开《分级管理目录》,并负责解释。

  八、《分级管理目录》和相关要求自2019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8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附件1

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

  一、一级管理目录

  一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包括:

  (一)地面业务

  1、在水上移动业务中,涉及海上安全通信、紧急通信等功能的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以及33MHz安全救助通信系统。(分级管理目录代码:1-01,下同)

  2、在航空移动业务中,直接涉及民用航空飞行通信联络,服务于日常管理和保障的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和地空数据通信系统。(1-02)

  地空语音通信系统包括HF高空对空台(YL)、HF中低空对空台(NC)、HF高空国际对抗台(MG)、机场塔台管制通信(TER)、航路对空通信(ACC)、进近管制通信(APP)、航务管理通信(OP-CTL)、地面管制通信(SMC)、紧急遇险通信(EMG)。

  地空数据通信系统包括VHF地空数据通信(VDL)、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HF气象广播(VOLMET)。

  3、在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中,涉及航道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器和机场正常工作的无线电台(站),包括无线电信标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和其他系统。(1-03)

  无线电信标系统包括中波无方向性信标台(NDB)、超短波定向台(DF)、全向信标台(VOR)和标志信标。

  仪表着陆系统包括航向信标台(LOC)、下滑信标台(GP)、指点信标台(MK)。

  其他系统包括测距台(DME)、着陆雷达(PAR)、无线电高度表、塔康导航台(TACAN)。

  4、在无线电定位业务中,涉及船舶的航行数据监控、重点船舶的航行监护、引导船只等任务的岸基雷达、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应用于气象观测的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服务于民用航空的航路监视雷达、航道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1-04)

  5、在广播业务中,上海市级、区级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包括AM中波声音广播、AM短波声音广播、FM声音广播、地面数字声音广播、电视广播、多媒体广播。(1-05)

  6、在气象辅助业务中,上海市级、区级的气象观测台(站),包括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测仪等。(1-06)

  7、射电天文业务中的射电天文台。(1-07)

  (二)空间业务

  在空间业务中,直接用于民用航空通信线路应急备份、国际国内应急通信、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等业务的大型卫星地球站。(1-08)

  二、二级管理目录

  二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包括地面业务中的陆地移动业务和业余业务:

  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向用户终端提供无线方式接入,实现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网络核心网与用户终端之间通信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包括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网络中的室外宏基站,其设置一般符合:天线距地面高度大于15米(含15米)、采用落地塔、楼顶塔、楼顶抱杆等天线架设形式。(2-01)

  在业余业务中,用于扩展业余无线电本地通信地理覆盖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中继台。(2-02)

  三、三级管理目录

  三级管理目录所列的无线电台(站)是指除列入一级、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包括:

  (一)地面业务

  1、在固定业务中,利用微波地面视距传播以接力站转接信号方式实现远距离传输的微波接力通信系统。(3-01)

  包括1GHz以上数字微波、点对点/点对多点、1GHz以下小容量系统,可分为中心站、终端站、中继站和分路站。

  2、在固定业务中,利用扩频通信技术进行信息传输的扩频通信系统。(3-02)

  包括2.4GHz扩频系统、5.8GHz扩频系统。

  3、在固定业务中,从交换节点到用户终端之间,部分或全部采用了无线通信手段的无线接入通信系统。(3-03)

  包括400MHzTDD、1.8GHzTDD无线接入系统(1785-1805MHz频段)、WLAN(室外)、3.5GHz固定无线接入、26GHzLMDS、无线视频传输系统。

  4、在固定业务中,利用波长范围为100-10m(相应的频率范围为3-30MHz)的电磁波开展无线电通信的短波通信系统。(3-04)

  5、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除列入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中的室外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和新形态基站。(3-05)

  室外分布系统是指天线距地面高度小于15米的小区覆盖站和街道站。

  室内分布系统是指采用分布方式实现多天线、小功率、建筑物(含轨交、隧道等特殊区域)内信号均匀覆盖的基站。

  新形态基站是指融合路灯杆、道路指示牌、交通信号灯等城市公共设施设置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

  7、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采用无线调度通信,共享资源、分担费用、共用信道设备及服务的多用途、高性能的集群通信系统。(3-06)

  采用TETRA、iDEN、PDT、GoTa、GT800、TDD宽带数字集群等网络中的基站。

  8、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工作在超短波频段的超短波通信系统。(3-07)

  包括150MHz、400MHz、450MHz民用超短波对讲机。

  9、在陆地移动业务中,没有控制基站、不采用集中控制,而是由各移动台或固定台分别设定无线通信链路的分散控制方式,自集群的无中心通信系统。(3-08)

  10、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借助DSP技术和无线电技术实现高性能专业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通信系统。(3-09)

  包括230MHz无线数据、800MHz无线数传。

  11、在陆地移动业务中,采用单向信号传输系统,主要用于主叫用户寻呼被叫用户的寻呼通信系统。(3-10)

  12、在陆地移动业务中,使用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用于铁路运行调度的铁路专用通信系统。(3-11)

  包括GSM-R铁路专用系统基站、车站电台等。

  13、在陆地移动业务中,利用窄带物联网技术,承担各行业物联网的相关应用,针对各行业的需求开展定制化服务的NB-IoT系统基站。(3-12)

  14、在水上移动业务中,船舶按照要求需配备的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VHF调频对讲机系统、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系统。(3-13)

  15、在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中,用于船舶的定位、避让与导航的航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3-14)

  16、在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中,各类无线电台(站)。(3-15)

  17、在业余业务中,除列入二级管理目录之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站)。(3-16)

  包括A类、B类、C类等。

  (二)空间业务

  1、在空间业务中,除列入一级管理目录之外的卫星地球站。(3-17)

  2、在空间业务中,应用在移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地球站。(3-18)

  包括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等。

  附件2

上海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目录简表

级别 业务 子业务 无线电系统 台(站)类型 代码 备注
一级管理 地面业务 水上移动业务 遇险和安全系统(不含GMDSS)   1-01  
全球水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33MHz安全救助通信系统  
航空移动业务 地空语音通信系统 包括HF高空对空台(YL)、HF中低空对空台(NC)、HF高空国际对抗台(MG)、机场塔台管制通信(TER)、航路对空通信(ACC)、进近管制通信(APP)、航务管理通信(OP-CTL)、地面管制通信(SMC)、紧急遇险通信(EMG) 1-02  
地空数据通信系统 包括VHF地空数据通信(VDL)、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HF气象广播(VOLMET)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信标系统 中波无方向性信标台(NDB)、超短波定向台(DF)、全向信标台(VOR)和标志信标 1-03  
仪表着陆系统 航向信标台(LOC)、下滑信标台(GP)、指点信标台(MK)
其他系统 包括测距台(DME)、着陆雷达(PAR)、无线电高度表、塔康导航台(TACAN)
无线电定位业务   包括岸基雷达、港口雷达、水上交通监视雷达、风廓线雷达、天气雷达、航路监视雷达、航道监视雷达、场面监视雷达 1-04  
广播业务 AM中波声音广播 数字 1-05  
模拟
AM短波声音广播 数字
模拟
FM声音广播 FM单声道声音广播
FM双声道声音广播
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电视广播 地面模拟电视广播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多媒体广播  
气象辅助业务   包括二次测风雷达、电子探测仪等 1-06  
射电天文业务   射电天文台 1-07  
空间业务   卫星地球站(大型) 1-08  
二级管理 地面业务 陆地移动业务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网络中的室外宏基站 2-01  
业余业务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 2-02  
三级管理 地面业务 固定业务 微波接力通信系统 1GHz以上数字微波、点对点/点对多点、1GHz以下小容量系统 3-01  
扩频通信系统 2.4GHz扩频系统、5.8GHz扩频系统 3-02  
无线接入通信系统 1.8GHzTDD、400MHzTDD、WLAN(室外)、3.5GHz固定无线接入、26GHzLMDS、无线视频传输系统 3-03  
短波通信系统 单边带(SSB)、双边带(DSB)、其他 3-04  
陆地移动业务 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GSM、CDMA、WCDMA、CDMA2000、TD-SCDMA、TD-LTE、LTEFDD、IMT-2020等中的室外分布系统、室内分布系统、新形态基站。 3-05 除2-01外
集群通信系统 TETRA、iDEN、PDT、GoTa、GT800、TDD宽带数字集群等网络中的基站 3-06  
超短波通信系统 150MHz、400MHz、450MHz民用超短波对讲机 3-07  
无中心通信系统 900MHz多信道选址系统 3-08  
无线数据通信系统 230MHz无线数据、800MHz无线数传 3-09  
寻呼通信系统   3-10  
铁路专用通信系统 GSM-R铁路专用系统基站、车站电台 3-11  
NB-IoT系统 基站 3-12  
水上移动业务 水上自动识别系统(AIS)   3-13  
VHF调频对讲机系统  
30MHz频段渔船对讲机系统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包括航海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3-14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3-15  
业余业务   A类、B类、C类 3-16 除2-02外
空间业务   卫星地球站 3-17 除1-08外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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