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1.一般贸易进口;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3.补偿贸易进口;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6.租赁进口;7.寄售进口;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下一年度的配额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分配完毕。 

  第六条 配额持有者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在自9月1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分配。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当年年底前未使用完的,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配额。 

  第七条 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重要工业品,各地区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外经贸委(厅、局)加盖专用章;各国务院有关部门由所属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成品油,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并由同级经贸委(经委)加盖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轮胎,由国家经贸委将计划总量切块给外经贸部,由省级外经贸委(厅、局)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以下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简称为进口配额证明,式样见附件三)。 

  第九条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外汇指定银行凭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兑付。 

  第十条 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专用章”,和外经贸部统一制发的“重要商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售汇范围的国外贷款、捐赠、援助、补偿贸易、租赁贸易、易货贸易等方式进口的,不发放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证明付汇联,由进口(发证)管理机关留存。 

  第十二条 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签订合同的,需到原发证机关重新办理进口手续,同时交回原进口证明。 

  第十三条 各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港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进口证明发证情况上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 

  第十四条 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以及成品油进口经营管理等按外经贸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进口管理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加强对印章和登记证明的使用、保管。进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2年11月10日实施。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税号目录

一、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1120   石脑油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份 

  27101911   航空煤油 

  27101912   灯用煤油 

  27101921   轻柴油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27101929.10  蜡油,3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80% 

  27101929.20  重柴油 

  27101929.90  其它柴油及燃料油 

二、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 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非子午线轮胎)

 

附件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许可证件服务中心 

  2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3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4 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 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9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12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5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7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 

  18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9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21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2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3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4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5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26 海南省经济贸易厅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28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9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30 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1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2 西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3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4 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5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36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3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39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司 

  40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际合作司 

  41 解放军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 

  42 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 

  43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44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司 

  45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附件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3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4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5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6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8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9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0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1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 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 

  13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15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6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7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8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9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1 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 

  22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23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4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6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7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8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9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32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3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34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5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36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7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8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9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40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1 宁厦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4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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