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的 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 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1981年09月16日   (81)财税外字第82号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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