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2-19 09:28:20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2月9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上海市关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撑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优先采用线上、预约等方式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事项

  1.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建立公益法律服务顾问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意见。

  2.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热线、网络、实体窗口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公证、调解、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对涉疫情企业反映的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3.实行现场服务预约制。各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咨询和预约电话;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事务的企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预约,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

  4.发挥线上服务优势。充分发挥“一网通办”作用,及时办理企业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和公证事项。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5.加大对“网上办”“热线办”的推广宣传。继续加大对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上海法网以及各区局、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咨询电话、线上服务APP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通过远程方式寻求法律服务,推动“不见面”也能“办成事”。

  二、就不可抗力免责等防疫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及时向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指导建议

  6.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指导。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企业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企业普遍关心的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法律适用、合同履行障碍造成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7.建立法律咨询双向反馈机制。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国际贸易、医疗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及时向人社、卫健等政府部门以及总工会、消协等单位提示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法律和政策适用口径,为企业答疑解惑。

  8.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助。根据法律援助、调解等相关法律服务条线以及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反映的纠纷问题,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及时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

  三、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9.公共法律服务全时空、全方位在线。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在线咨询7×24不间断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10.法律服务机构主动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形式,向有业务需求的企业通报工作安排,告知服务指南,宣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提供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11.调解组织专业服务。指导涉疫情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支持调解组织优先适用电话、微信、在线调解方式,根据需求提供现场调解服务,在调解过程中做好政策解读、法律释疑、普法宣传,指导企业化解矛盾,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四、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12.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免费法治体检等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13.仲裁和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并鼓励机构减少、免除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4.公证机构支持涉疫企业。优先为涉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为防疫重点企业减免相关事项的公证服务费用。

  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可以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顺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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