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各区发展改革委、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的精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对相关企业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企业,其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目前包括: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支持范围。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纳入上述支持范围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
三、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名单管理流程
(一)已申报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企业无需再次申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防疫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节[2020]97号),牵头筛选出符合支持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未申报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
1、属市国资委管理的,由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其中,涉及委托监管的,通过相关监管单位向市国资委申报。
2、其它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汇总企业情况,形成本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谁审核,谁管理”的原则,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有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将违法违规企业调整出名单,并通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取消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本市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3月12日
附件:税收政策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报送时间: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税务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某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五、食盐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1 |
|
|
|
|
|
|
|
|
|
联系人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