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上海购房不再有任何限制


文章发表时间:2003-04-17 20:55:5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3日下发《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上海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内、外之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购买和租赁(国家和上海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其中购买划拨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在补缴统一标准的出让金后,可按规定办理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至此,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沪购房不再有任何限制。 

    

    2001年7月,上海在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的基础上,对内、外销商品住房率先进行并轨,对加快上海房地产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刺激住房消费,拓展住房市场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上海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57.81万平方米,比并轨前的2000年增加了67.8%,2002年境外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104.1万平方米,比上年又增加了80%。与此同时,2001年境外单位和个人预购商品住宅59.3万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139.7%,2002年境外单位和个人预购商品住宅149.3万平方米,比上年又增加了151.8%。 

    

    《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发出后,扫除了上海房地产市场的最后壁垒,一个全方位对外开放、各种政策规则统一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业已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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