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6-11 07:38:30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部署要求,推进生产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加强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现制定了《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

上海市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推动种养殖生产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依照《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上海实际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站位,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通过试行合格证制度,守牢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的制度化、标准化,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扩大地产绿色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整体推进、分步实施。按照全国“一盘棋”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试行,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分步推进种植养殖生产者开具合格证,实现通查通识。

  (二)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在试行主体上,选择农产品市场供给率高、商品化程度高的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试行品类上,选择消费量大、风险隐患高的主要农产品先行开展。探索合格证与现有的追溯管理系统的衔接,进一步促进地产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三)坚持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探索推进以合格证制度为主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培训,指导生产主体按要求出具合格证。

  三、试行合格证制度主要内容

  (一)试行区域:全市9个涉农区(包括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实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二)试行主体: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第一阶段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列入第二阶段试行范围。

  (三)试行品类:蔬菜、食用菌、瓜果、畜禽、禽蛋及养殖水产品,不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场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

  (四)工作目标:分三年完成,2020年底,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全面试行。2021年底,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具合格证实现全覆盖。2022年,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五)开证要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9〕6号)文件要求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开展宣传培训。2020年3月-12月,各区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协管员和种植养殖生产者参加“农安公益实训讲堂”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系列线上培训,发放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做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全覆盖、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并利用微信公众号、相关媒体进行合格证宣传,实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扩大消费者知晓度。2021年1月-12月,加强规模化生产主体培训指导,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培训指导,持续开展宣传报道,增强合格证制度的认同感。2022年1月-12月,加强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培训,营造社会共同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二)推进制度实施。进一步健全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生产主体数据库,完善生产主体信用档案,实施开证制度。2020年5月-12月,各区启动试行合格证制度,重点指导“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进规模化主体按要求开具合格证。2021年1月-12月,推进规模化生产主体全面实施合格证制度,全面覆盖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托合格证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2022年1月-12月,巩固规模化生产主体合格证制度实施效果,重点推进种植养殖大户、小农户等主体开具合格证。

  (三)强化日常检查。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核查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的生产主体,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检频次,依法查处,特别是对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五、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市农业农村委成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强化统筹协调。各区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将必须的设施设备支持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要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探索建立合格证制度与农业项目补贴、示范创建等挂钩机制,对率先试行合格证的种植养殖生产者提供政策倾斜和项目支持,2021年起,将实施合格证制度作为经营主体申报各类项目、资金的必备条件。

  (三)加强绩效考核。农业农村部已将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同时,此项工作已列入本市2020年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开展考核,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四)加强总结提升。各区在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报送联系方式和月进度统计表(附件2、附件3),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分别于8月5日、12月5日前将试行情况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陈炎,电话:021-23116575,传真:021-63729666;电子邮箱:shsnwjgc@163.com。

  附件:

  1.市农业农村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

  2.__区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联系方式

  3.__区试行合格证制度__月进度统计表

  附件1:

  市农业农村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方芳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成员: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法规处、产业发展处、市场与信息化处、种植业管理处、蔬菜办公室、畜牧兽医处、渔业处、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水产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各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兼任。

  附件2

  ___区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联系方式

区农业农村部门 分管领导 牵头科室 牵头科室负责人及手机 联系人及手机
         

  附件3

  ___区试行合格证制度___月进度统计表

  (数据截至:___年___月末,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填报区:填报人:手机:填报日期:

应纳入试行的生产主体情况 上月新增试行生产主体情况 累计试行生产主体情况 试行主体覆盖率(%) 累计发出合格证数量(张)
生产主体总数(个) 其中:         生产主体总数(个) 其中:         生产主体总数(个) 其中:            
生产企业总数(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个) 家庭农场总数(个) 种植养殖大户总数(个) 小农户数量(个) 生产企业总数(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个) 家庭农场总数(个) 种植养殖大户总数(个) 小农户数量(个) 生产企业总数(个)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个) 家庭农场总数(个) 种植养殖大户总数(个) 小农户数量(个)
             
                                       

  备注:1.每月5日前上报当地上月合格证试行进度;2.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⑽⑾⑿;⒀=⑼/⑴*100

  3.种植业、水产养殖业面积10亩以上为种植养殖大户,10亩以下为小农户;畜牧养殖业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主体为养殖大户,未获证为小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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