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6-22 07:30:42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4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和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的运行管理,推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项目是指经批准,纳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以知识更新为目的,旨在提高学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培训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培训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项目的选题推荐、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相关专业(行业)协会,负责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招收、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年年初组织本年度培训项目选题的征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组织、施教机构进行项目申报。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按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行业重点、兼顾区域特色的原则,结合申报单位以往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评审专家对征集的选题进行遴选,制定下发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承办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年度计划做好相关工作,并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将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和招收学员通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相关专业(行业)协会备案。

  第七条 承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活动。学员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后,要对其进行考核。承办机构应及时为考核合格者登记相应的培训学时,各单位可将培训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将培训项目的总结报告、学员名单、加盖财务章及单位公章的经费决算表、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的相关专业(行业)协会。

  第九条 为增强培训项目的示范性功能,扩大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选取培训项目中具有推广价值的课程,征得授课人同意后,制作成网络课件,在相关信息平台上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公益性学习活动。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十条 承办机构一般应当面向全市招收学员,学员一般应当是培训主题相关领域内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学员总数不低于70%。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应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本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以本市重点工作任务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遴选培训主题。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要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培训项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多种有效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学习并参加考核,确保培训活动取得实效。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有关部门对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计划公布的项目选题、举办时间和地点实施培训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举办时间和地点的,应当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时间、地点、内容,禁止乱收费,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培训费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上述情况一经查实,视情节追回所资助的部分或全部经费,取消其申报培训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培训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承办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定期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今后制定培训项目计划时予以支持,并作为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纳入市年度培训计划的部分示范性项目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项目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助标准如下:

  (一)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7万元/个,因实际需要提供住宿条件的项目资助12.7万元/个,每期学员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为3至5天;

  (二)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资助3.3万元/个,每期学员不少于40人,培训时间为2至3天;

  (三)培训课程研发类项目资助10万元/个、更新维护类项目资助5万元/个;

  (四)培训师资进修项目资助3万元/个;

  (五)其他类型项目参照以上标准进行资助。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若实际支出费用超出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若有资助经费结余,应按原渠道退回。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及时调整项目资助标准。

  第二十条 承办机构要严格控制培训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承办机构举办此类培训项目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坚持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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