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档案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8-05 14:59:14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财政监督局、各区财政局、各区档案局、各档案馆、各有关单位:

近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类会计凭证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适应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规范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具有重要意义。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需求通知如下:

一、立足形势,统一认识,准确把握《通知》内容要求

贯彻实施《通知》是深入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打通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高质量发展“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义。《通知》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界定了电子会计凭证的范围;承认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强调了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的必要性;明确了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满足的条件。各单位要准确把握,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推进实施,为提升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二、规范管理,落实保障,加快提升电子会计凭证管理水平

1. 各单位要切实执行会计凭证“原件归档”。一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电子件的,必须妥善保存原始电子会计凭证,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不应将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二是会计凭证原件为纸质件,按纸质会计凭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各单位要着力规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一是要加强《通知》执行,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等提高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和管理水平;列入本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还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沪档规〔2019〕1号)要求。二是拟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应严格评估自身会计、档案工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凡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不可擅自实施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3. 各单位要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条件保障。要统筹推进会计信息化和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并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三、加强宣传,完善监督,扎实推进《通知》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充分运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通知》精神,规范电子会计档案形成、收集和管理。要将《通知》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对于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20年7月27日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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