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无偿为主,节约资金;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五)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关管理事项及公物仓中的集中管理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管理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录入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监督检查市级行政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二)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三)配合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单位占有的可调剂资产和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占有或使用(含租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章 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本单位可调剂资产(原则上资产可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条 可调剂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可调剂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 可调剂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资产查询匹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并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拟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具体使用类型等信息,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如无同类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终止申请程序。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询匹配相关信息,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供市财政局审核该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参考。

  (二)拟选用资产确认。

  申请单位在线初步确定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资产调拨、租借管理事项;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结束本次资产查询工作。

  (三)资产调拨。

  申请调拨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调拨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调拨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处置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四)资产租借。

  申请租借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租借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租借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使用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五)资产移交。

  1.资产调拨。申请调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到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2.资产租借。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和申请租(借)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按规定签订租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账务处理。

  涉及资产调拨、出租(借)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章 共享共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共享共用资产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负责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资产基础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物仓中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公物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的,市财政局会同集中管理资产的管理单位协调安排此类资产新增配置。

  第十六条 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部门预算年中调整之前,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使用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的,应通过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集中管理资产)》,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二)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

  管理单位根据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状况审核单位使用申请,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单位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通知申请单位确定下一年度集中管理资产使用计划。如公物仓中没有可供使用的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申请安排预算资金配置同类资产,或申请单位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

  (三)集中管理资产领用、归还。

  申请单位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到公物仓资产管理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申请单位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领用的集中管理资产。

  (四)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情况登记。

  由管理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集中管理资产使用信息。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使用情况由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占有、使用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登记。

  第五章 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依托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开发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公物仓资产管理。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负责。

  第二十条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对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事项进行无纸化申报、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要求,建设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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