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09-08 07:36:52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现将2021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材料

(一)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提供:

1.填报完整的申请表(见附件1、2);

2.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表(见附件5、6);

3.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及海外设厂总体情况说明;

4. 全地形车生产企业提供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获得进口国的相关国际认证证明材料;

5.未申报2020年度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申报等级提高的生产企业(如2020年为四类企业,2021年拟申报为三类企业)需提供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的证明材料。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供: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填报完整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4、7、8);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推荐边贸企业有关材料,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敦促企业认真对照填表说明(附件9),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我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相关申报材料需报送纸质版1份。同时,以光盘形式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附件3、4、7、8及各企业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打包发送至邮箱)。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收 件 人:纪如清

联系电话:010-65197853

  

申报工作中如涉及业务问题,请与我部外贸司联系。

联 系 人:刘可 郑赪

电  话:010-65198790/7368  

传  真:010-65198794

电子信箱: liuke_wm@mofcom.gov.cn


附件:1.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doc

2.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doc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doc

4.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doc

5.企业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情况表.doc

6.企业境外工厂情况表.doc

7.汽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doc

8.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企业设立境外销售维修服务网点、境外工厂情况汇总表.doc

9.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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