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2020年09月17日 )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努力建成与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一流教育,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立足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上海作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先行先试优势,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职能,着力破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瓶颈问题,全面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建成机构规范健全、队伍专业高效、标准科学完备、结果运用充分、问责权威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督政方面,持续开展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有力督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职责。督学方面,聚焦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依法规范办学、优化人才培养、提升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对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评估监测方面,构建覆盖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体系,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专业机构全面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价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有效服务政府教育管理和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健全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一)严格依法落实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调整充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教委设立总督学、副总督学,负责具体工作落实,配齐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及覆盖全学段督导任务的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力量。强化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建设,使其更好承担教育督导事务性工作。各区政府参照市级做法,强化区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二)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法定职能。全面落实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高效落实国家部署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高质量开展各类教育督导工作。按照教育督导机构归口管理职能,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评估监测职能统一划归同级教育督导机构。

  (三)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建立总督学向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直接负责的工作制度,确保总督学、副总督学在同级教育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独立组织开展工作。厘清教育督导机构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边界,保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制定督导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公开教育督导结果等职能。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向同级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定期通报教育督导结果的常态化制度,建立教育管、办、评既互相协调又互相制约的联动机制。

  (四)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制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各成员单位基本工作职责,具体包括依法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国家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的自查、迎检、整改、复查等工作,参与对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综合督政等。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参照市级做法,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五)健全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分工协作体系。强化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常态化报告制度。对区政府的督政主要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主要由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统筹规划和制定标准、区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实施,对高校的督导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监测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三、优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一)加强教育督导标准建设。督政方面,围绕我市教育现代化2035发展目标及任务,建立督政标准体系。督学方面,建立涵盖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院校的督导标准体系,完善和优化高校分类评价标准,切实提高对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专业化水平。评估监测方面,制订国家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质量监测标准,建立以高校分类评价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标准,提升我市教育评估监测国际化水平。

  (二)统筹推进督政工作。结合国家对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建立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年度自评和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督导评估验收工作。持续开展对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综合督政和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发挥年度自评公报的督促和导向作用,重点督促区政府履行区域教育现代化的主体责任,推动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及重大改革项目落实。

  (三)创新对学校的督导工作。传承和创新我市“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进一步完善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内部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学校督导制度,对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落实立德树人和“五育并举”、提升教育质量等情况实施督导。对幼儿园的督导突出公益普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突出优质均衡,对普通高中的督导突出特色多样化,对职业院校的督导突出提升规范办学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对高校的督导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力和创新型高级人才培养能力、突出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

  (四)完善教育评估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我市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常态化评估监测制度,加强评估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运用。基础教育评估监测方面,重点推进我市整体性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我市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协同推动长三角区域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职业教育评估监测方面,持续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质量监测,组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开发科学监测工具和共享化监测平台,推动我市职业院校优化专业布局、提升办学质量。高等教育评估监测方面,探索建立以高校分类评价为主体、相关评价体系衔接支撑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统筹开展国家要求的各类相关评估工作,引导高校建立学校发展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和工作规范,强化对第三方教育评估监测机构的资格准入审核和日常监管。

  (五)优化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分工协作,统筹安排督导任务,严控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学校额外负担。依据督导项目和对象特点,灵活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科学运用“双随机”方法,提高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教育督导快报和通报机制,发挥快报的即时性优势,推进督导结果充分运用。健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意见征询、过程参与、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育督导效能。

  四、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一)完善结果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示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各类教育督导结果,扩大公开范围,发挥教育督导结果公开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拓展教育督导结果公开途径,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教育督导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教育督导社会影响。

  (二)规范整改制度。完善教育督导整改核查制度,严格按照督导意见书的内容和时限要求跟踪整改任务的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要及时下发督办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三)落实激励制度。市、区两级政府要及时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并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绩效工资统筹、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宣传,进一步发挥正向激励导向作用。

  (四)建立联合约谈制度。探索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参与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强化督导结果约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的约谈,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会同市委组织部及与督导事项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校的约谈,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约谈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单位,并抄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办学水平评价、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五)健全问责制度。建立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主体的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督政问责方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督学问责方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被督导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评估监测问责方面,建立教育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社会公开通报机制,强化对被监测和评估对象的问责监督。

  五、完善督学聘用和管理制度

  (一)强化督学资格准入。严控督学准入门槛,立足我市督学队伍建设需要,创新督学资格准入制度,探索加强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关制度建设,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学资格准入制度,为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充足专业人才储备。优化督学资格准入认定流程和过程管理,强化日常培训和考核,健全现有督学资格人员退出机制。

  (二)规范专职督学配备。完善专职督学选聘标准,引导和鼓励从优秀公务员、校长、教师、科研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队伍中遴选专职督学。落实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的法定要求。各区专兼职督学总数按照与纳入区域督导范围的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照1∶1比例配备,其中专职督学占比不低于30%。

  (三)配齐配强兼职督学。选聘领导干部担任兼职督学的要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基础教育领域兼职督学选聘应以在职人员为主,可以选聘适量退休人员。选聘退休人员要符合督学基本任职条件和退休时间不超过5年且身体健康等要求,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兼职督学总数的40%。高等教育领域兼职督学配备数量由市级教育督导机构统筹确定。建立高等教育督导评估专家委员会,强化专业引领,并指导高校组建督导评估队伍,提升高校自我评估能力。建立市级督导专家库,打造覆盖各级各类教育以及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各领域的高素质专业化督学及评估专家队伍。实施专家委派制度,为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充足专家资源。

  (四)完善督学日常管理。健全市和区分级管理、统筹协同的督学管理机制,强化督学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督学培训制度,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培训学分累计,优化培训课程体系,强化日常培训管理。将专职督学专业职务评审纳入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职务“教育管理”评审序列,助推专职督学专业化发展。鼓励区域、学段、校际间互派督学,推动各类督学交流与合作。有效调动和激发督学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督学队伍对教育督导工作的专业支持作用。

  (五)健全督学考核评价机制。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我市督导工作实际及督学履职情况,研究制定专兼职督学考核评价办法,细化考核要求。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各级各类督学实施分级分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健全督学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对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督学,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格实行督学退出制度,对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六、加强教育督导保障

  (一)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市、区两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投入到位。教育督导机构要统筹使用教育督导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市、区两级政府要在办公场地、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提升教育督导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各类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构建专业高效的综合性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为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服务教育督导机构日常工作实践。充分运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据集成优势,建立教育业务工作数据的获取和共享机制,拓宽督导数据收集渠道,避免基层学校重复填报数据,注重各类督导数据的积累、分析和应用,逐步构建我市教育督导大数据,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率。

  (三)培育教育督导研究力量。重点支持各类教育督导评估专业机构开展教育督导政策研究,为我市教育督导改革与实践提供支持。依托区域教育督导联合体平台,指导各联合体共同开展教育督导实践研究,提升教育督导机构研究能力。依托教育督导论坛、学术研讨会等载体,搭建国内外教育督导学术交流平台,实现与国内外教育督导研究机构的深度合作。

  七、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本区实际,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各区要对照市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制度安排,研究提出具体落实举措。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作为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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