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10-20 07:26:10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均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docx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

序号 措施类型 产品名称 涉案国别

和地区 案件原审终裁

商务部公告号 措施起始日期 措施到期日期

1 反倾销措施 未漂白纸袋纸 美国、欧盟、日本 2016年第8号 2016年4月10日 2021年4月10日

2 反倾销措施 锦纶6切片 美国、欧盟、俄罗斯、台湾地区 2010年第15号 2010年4月21日 2021年4月22日

3 反倾销措施 碳钢紧固件 欧盟 2010年第40号 2010年6月29日 2021年6月29日

4 反倾销措施 腈纶 日本、韩国、土耳其 2016年第31号 2016年7月14日 2021年7月14日

5 反倾销措施 取向电工钢 日本、韩国、欧盟 2016年第33号 2016年7月23日 2021年7月23日

6 反倾销措施 精对苯二甲酸 韩国、泰国 2009年第47号 2010年8月12日 2021年8月11日

7 反倾销措施 铁基非晶合金带材 日本、美国 2016年第65号 2016年11月18日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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