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发〔2020〕180号
上海市各商业银行:
为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现在原“上海银发〔2018〕215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离岸经贸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作为全球性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的组织者开展的上中下游交易对手均为非居民的各类以经常项目为主的交易,交易活动发生在境外,相应的资金结算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转手买卖、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送“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导上海市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按国际通行规则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三、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同一合同上下游业务必须通过同一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收支结算,不得在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发生交叉。银行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结算服务时,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应按各自政策执行,不得混用。
四、银行在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时,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境外交易对手,通过多种方式印证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合理性以及经营收益的适当性。
五、银行应根据名单内企业账户交易流水及定期回访等情况做好事中事后客户及业务管理,相关工作底稿及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六、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或回访调查中发现名单内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与风险相当的管理措施,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实施事中事后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将以“监测查疑函”或“风险提示函”的方式通知经办银行,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定期对名单内企业开展离岸经贸业务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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