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11-18 08:26:00

文号:沪医保规〔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460元调整为656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480元调整为354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760元调整为1810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90元调整为540元。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430元调整为480元;60-69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65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790元调整为8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155元调整为180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关于就医管理 

  2021年,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五、其他 

  (一)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总体增加10%左右,其余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大学生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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