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0-12-31 11:05:25

国市监竞争〔20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航空油料公司,中航信,各机场公司,民航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推进民航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提升综合监管能力,规范我国民航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民航领域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民航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并按照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民航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据《民用航空法》等行业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政策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涉嫌犯罪的,由首个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加强政策协调联动

加强民航价格政策制定与市场监管执法之间的衔接联动,增强政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民航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过程中,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吸收合理意见建议,出台后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中,对民航价格政策法规内涵和边界需要明确的,请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支持配合,并就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三、加强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违法线索移交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民航领域投诉举报、重点舆情、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中的涉嫌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给具有监管职责的一方。移送案件时应当书面移送案件材料,受移送部门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移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受移送部门完成处理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定期开展信息通报,交流民航领域市场形势、价格动态、预警信息、突出问题、监管重点,为两部门加强综合监管、及时联动做好信息保障。对于重大舆情、案件等,两部门可以联合发布信息。

四、加强监管执法协作

市场监管部门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共同开展对民航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法人组织的约谈、提醒告诫等工作,提升政策引导成效。

加强协调衔接,减少重复检查执法。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相互参与执法检查,强化证据材料互认,加强认定处置环节合作,提升线索摸排、案件调查、定性处罚的规范和效率,增强协同监管权威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民航市场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及时告知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联合查办、协作查办的重大案件,建立联合公开曝光机制。民航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六、督促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

运输(通用)航空公司、代理企业、OTA平台,航空油料企业、航空信息技术及其他航空服务企业,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提供方及其他机场服务提供方,空管单位、民航飞行校验单位等民航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相关法人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民用航空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遵守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政策。不得从事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开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违规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方式向市场主体违规收费。

七、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共同做好重大政策解读,增强政策透明度,形成预期引导合力。积极运用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民航企事业单位对民航价格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认识。

加强培训合作,通过联合培训、交叉培训等方式提升各级市场监管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能力。

八、加强组织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和民航局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由双方司局级负责人轮流牵头组织会商,研究重大问题、政策和监管事项,探索委托执法等工作。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合作机制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民航价格监管合作机制,开展定期会商,强化本区域内民航价格监管合作。

市场监管总局 民航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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