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各事业单位: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规定,规范本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广告产业园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推动本市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本市《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园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相结合、主业明确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广告产业园区规划布局,研究制定园区管理办法;配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支持各区因地制宜建设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择优指导申报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市级园区间交流互动,推动对外合作。
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区内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市场监管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对园区运营及园区入驻企业加强指导,依法对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园区职责】
园区运营主体承担园区经营管理职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产业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建立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引导园区企业规范经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需求,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园区有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园区规模适应产业集聚需要,有相对明确的地理边界,包括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的核心区,以及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规模的扩展区;
(三)所在区人民政府已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
(四)园区建设和运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运营和管理;
(五)园区运营1年以上;
(六)园区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明确,以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广告产业及关联产业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70%以上,园区产业布局完善且相关产业间形成互补;
(七)园区广告业务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在所在地区内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对区域广告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有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
(八)园区拥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及区域广告企业提供双创支撑平台及企业孵化、市场交易、金融服务、专业化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市场推广、信息交流、展示等专业服务和基础服务;
(九)园区和入驻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园区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
(十一)园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由园区运营主体填写《上海市广告产业园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园区建设发展规划文件。
第七条【申报程序】
本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园区运营主体均可提出申请。园区运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在认定申报表中出具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八条【认定程序】
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予认定的意见。对提出拟认定的园区,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具体细则按照《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认定为“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
第九条【变更报告】
园区重大变更事项,如调整规划内容、变更运营主体等,应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认定保护】
未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称号或类似表述。获得认定的园区应规范使用认定称号。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动态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动态管理机制,对园区开展发展指导、日常监管、评估考核,视情采取行政约谈、限期整改、撤销称号等措施。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要求,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按时报送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园区重大变化情况;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情况;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业按时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市级广告产业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园区本年度《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签署意见,上报市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管中发现园区经营异常情况,应即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评估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
对已认定的园区原则上每2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建设发展是否按既定规划实施;
(三)园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运营情况是否正常;
(四)区人民政府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建设和运营的评价意见;
(六)园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均应书面通知考核园区。具体细则按照《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四条【撤销称号】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本办法规定撤销其“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称号:
(一)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广告业发展主业性质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三)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资金使用管理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五)园区和园区入驻企业广告宣传出现重大导向问题、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提供虚假违法广告服务,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资格,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撤消认定称号的,由考核小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提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规范与服务
第十五条【制度规范】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园区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园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园区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加强园区企业培训,促进园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文化引领】
园区运营主体要指导园区企业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响应政府和行业倡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公益宣传活动,保护非遗产品和弘扬传统文化。
第十七条【融合创新】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配合区政府相关产业支持服务工作,鼓励园区及入驻企业创新发展,积极培育广告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鼓励广告业与上海“设计之都”建设、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持续发展】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园区在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上进行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探索。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吸引高端人才集聚,加强人才引进与储备,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助力小微企业孵化,促进和带动就业。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
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广告行业组织推动园区运营主体积极组织、参加国际化或地区展览、交流、考察活动,引进国际性或区域性资本与影响力高的企业入驻。
第二十条【平台服务】
园区运营主体要推进园区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有关财税政策、人才政策解读和落地,协助优质项目和相关企业申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基础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有效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附件:1.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2.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3.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
附件1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申报园区名称:
申报园区地址:
运营主体名称: (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园区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号:
电子邮箱地址:
申报日期:
园区基本情况 |
园区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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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万元 |
园区规划总面积 |
㎡ |
已建面积 |
㎡ |
园区运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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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运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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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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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广告企业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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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当期园区企业
营业收入合计
( 年 月至 月) |
万元 |
其中广告企业
广告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审核意见 |
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审查意见 |
(盖章) |
所在区人民政府
同意申报的意见 |
(盖章) |
认定评估小组
结 论 |
(具体评估意见另附页)
组长签字: |
市市场监管局
审 核 意 见 |
业务处室: |
分管领导: |
××广告产业园区管理人员名单
××广告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上年度营业收入
合计(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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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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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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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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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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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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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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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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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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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
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广告产业园区规范建设促进广告产业园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经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应按照规定报告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三条 报告事项为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进展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建设面积(单位:平方米)
(1)规划建设总面积;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面积;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面积。
2.建设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单位:个)
(1)规划建设项目;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建成项目;
(3)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在建项目。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服务情况
1.市场交易平台;
2.金融服务平台;
3.专业化技术支持平台;
4.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平台;
5.市场推广平台;
6.信息交流平台;
7.产权保护平台;
8.综合基础服务平台;
9.其他服务平台。
(三)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单位:万元)
1.基本情况
(1)计划总投资;
(2)本报告期截止日累计已完成投资;
(3)本报告年度已完成投资。
2.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1)专项资金使用基本情况(含资金使用台账、支持的具体项目、项目进展和绩效等);
(2)专项资金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3)园区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制度;
(4)地方财政部门关于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及执行情况;
(5)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报告。
3.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情况
(1)截止报告日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2)截止报告日社会投入资金累计数额。
(四)园区经营及入驻园区企业情况
1.园区经营基本情况
(1)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额及与同比情况(增加或减少%);
(2)报告期园区广告经营额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例(%)。
2.园区企业情况
(1)截止报告日园区企业总数;
(2)截止报告日广告产业及直接关联产业企业数。
(五)园区建设运营组织管理情况
1.报告期内园区运营、管理的主要工作;
2.园区管理制度(无新增制度可报告无变化);
3.报告期内园区参与全国、地方广告业活动情况;
4.报告期内园区服务全国和地方经济文化社会活动情况;
5.其它园区工作信息。
(六)政策保障情况
1.领导机制
(1)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指导园区工作情况;
(2)与推进园区建设有关的其他情况。
2.地方政府关于支持园区建设以及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已报告过的政策措施文件名称;
(2)本报告期新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原件。
(七)社会效益综合评价分析
1.园区建设对当地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作用简述。
2.园区建设对当地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用简述。
第四条 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专项报告。年度报告信息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于12月2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未到年度报告时间,如有重要情况,应当进行专项报告。
第五条 广告产业园区运营主体为报告主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加盖运营主体公章,报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同时提交报告电子版。
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对园区报告签署意见,报市市场监管局。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报告失实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计入园区日常管理考评记录,并通报园区所在区人民政府。
附件3
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上海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认定、考核市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考核评估指标依据《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内容。评估指标由职能处室组织专家讨论后形成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生效。
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
第四条【工作方案和经费】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评估小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专家构成要求、进度安排等内容。相关工作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第五条【评估小组要求】
对每一次认定或考核均单独组建评估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市市场监管局邀请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告业及关联行业专家和学界专家组成,邀请范围不限于本市,与评估对象园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专家管理参照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评估工作要求】
评估小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园区开展评估,应当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客观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评估小组对园区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和评估,不得影响评估意见的独立性。
第七条【评估结果通知】
评估小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正式的认定、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园区及园区所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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