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科合〔2020〕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共享使用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加快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竞争力,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现就试点区域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一)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
(二)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
二、试点要求
本试点通知所称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试点区域已有文件规定创新券服务范围、申领使用主体、使用额度、资金兑付模式的,可由试点区域科技部门自行决定参照原文件或本通知执行。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一)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二)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三)服务机构。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符合服务范围要求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申请列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名录。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推荐、管理平台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备相关创新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信用不良记录。
(四)使用额度。试点区域原则上按照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次使用额度按照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予以确定。
(五)资金兑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有两种模式可供试点区域选择。
1.通用模式: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
2.通兑模式: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机构。
(六)监督检查。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其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对创新券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申领资格并追回财政资金,纳入企业和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科研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试点流程
试点区域企业在本地创新券系统申请使用创新券时,按照本地创新券使用流程操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使用创新券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企业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http://kjq.csjpt.cn/)在线申领创新券,在线选择计划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部分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可对还未获得资格的申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确认。
已通过试点区域当地创新券系统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重复获得支持。
(二)服务确认。企业或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意向合同。
(三)额度确认。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管理中心可由试点区域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
(四)申请兑付。企业或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合同、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服务结果等材料,申请兑付。
管理中心予以审核,报请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汇总后公示。
(五)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完成资金兑付。采用科技创新券通兑模式的,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也可委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指定具有资金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机构完成跨区域拨付。
四、其他事项
1.健全政策保障。请各试点区域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制度保障,应于第一季度启动试点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拓展政策服务。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为牵引,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省一市有关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企业创新的服务。
3.咨询电话:长三角科技服务热线400-600-5114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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