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六条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区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也可根据工作方案规定集中申请。
第九条 实施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实施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备案后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或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法人)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投资补助和贴息工作方案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许可文件或材料。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不再附送本条款第一、第二项文件。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市级建设财力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三条 如确有必要,市发展改革委可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项目进行评估,核实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采取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对暂不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告知申报单位。
对市政府已经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方案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一并完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安排,不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期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国家部委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本市给予投资补助或贴息额度的,且符合市级建设财力支持领域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直接在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安排。
第四章 财务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的建设进度、其他建设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因素,拨付投资补助资金;根据贴息项目的建设进度、贷款到位情况以及实际利息发生额等因素,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三)在建项目,贴息资金冲减工程成本;
(四)竣工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依法开展招标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求,定期通过在线平台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既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申报单位核实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调整建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完工后,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工作方案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市发展改革委可对投资补助和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后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做出必要调整,具体按照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依法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项目(法人)单位不良信息按规定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申请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由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投资管理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