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1-02-10 08:34:45

财预〔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1年1月14日

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规范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及《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以下简称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开平台),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建设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官方平台,注册网站名称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注册网站域名为www.celma.org.cn。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平台公开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包括地方政府债务数据和相关文本信息。

第四条 公开平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指导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预算司、国库司具体负责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政策指导工作。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政府债务中心)负责公开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评估。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公开平台运行维护技术支持,确保平台安全运行。

第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办法等制度规定,在公开平台相应栏目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项目、还本付息、重大事项、存续期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财政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相关信息归集、导入公开平台对应栏目,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九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场所应当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不迟于3个工作日将发行结果传至财政部公开平台,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一经公开平台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实有误需要更改的,应当向政府债务中心备案,并按程序重新在公开平台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中心应当建立评估和通报制度,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情况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债务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用户信息管理,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相关用户信息。

政府债务中心应当做好开通、变更或注销公开平台用户和权限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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