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1-02-19 08:52:29

各区人民政府,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市场主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

  2021年2月5日

  附件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2类:

  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市电力公司承担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

  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本市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完成相关分月需求用电量上报的电力用户即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二)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考核

  1、全社会消纳责任权重。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2020年,本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0%。

  2、责任主体消纳量目标。本市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如下:

  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售电量。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暂不列为责任主体,其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的售电量。

  3、消纳责任权重核减。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在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按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责任主体需同时完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年末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履行途径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量交易、购买绿证等,确权如下。

  属于市电力公司消纳量。包括三类:一是保障收购电量。除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由政府保量保价收购的各类可再生能源。二是调节性余量消纳量。政府给予适当保障的可再生能源在完成交易责任主体考核目标后的剩余消纳量。三是市电力公司通过省间清洁购电交易获得的消纳量。

  属于市电力公司以外责任主体消纳量。包括六类:一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入场址产权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将场址出租,可计入实际使用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或使用方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可计入售电公司消纳量。二是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初期原则上按其他责任主体用电量等比例无偿分配;省间发电权交易(或合同转让)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完成非市场化用户消纳责任,剩余部分按交易电量比例计入发电企业指定售电公司消纳量。三是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计入竞争性市场用户消纳量。四是自备电厂控煤压量交易实际购入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计入自备电厂企业。五是消纳量交易。六是购买绿证或自己持有可支配的绿证。

  三、消纳量交易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上海市责任主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应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并设立消纳责任相关账户。

  2、本市除市电力公司外的责任主体可参与消纳量交易。消纳量交易初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如有必要也可开展季度、月度交易。年度交易仅允许对超额消纳量进行交易。

  3、责任主体可通过省间超额消纳量年度交易方式购买或售出消纳量。

  4、本市消纳量交易具体规则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消纳量数据报送统计

  1、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市电力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用电量和发电量数据。用电量数据包括全社会用电量、网损电量、公用电厂厂用电、农用电、责任主体用电量等;发电量数据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市内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量、市外可再生能源购入电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及所属责任主体等。

  2、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按月发布责任主体用电量、消纳量考核目标值、消纳量履行明细,并计入责任主体消纳责任帐户。

  3、相关数据原则上以市电力公司计量值为准。责任主体对计量值存在异议的,由市电力公司做好解释。责任主体仍不认可的,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值执行。

  五、任务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分配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和需完成的消纳量,督促责任主体按时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建立账户,并报送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责任主体督促完成,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消纳责任考核正式开始前,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作出履行消纳责任的承诺,完成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3、各区人民政府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梳理可用于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场地资源,提出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引导企业、产权方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规划、用地、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

  4、市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本市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5、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本市责任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做好责任主体账户的注册及注销工作,制订本市消纳量交易细则并组织开展消纳量交易;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按季度报送各责任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6、华东能监局负责对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各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考核机制。各区完成市级部门下达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情况,以及各区责任主体(按经营所在地划分)履行消纳责任权重情况纳入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2、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市电力公司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套送出工程要求,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能源监管热线(12398)、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定期梳理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接网服务和专项资金请款情况的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实确认后,可按受影响项目规模和本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计算并扣减市电力公司消纳量。

  3、完善奖惩措施。对每年度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责任主体,取消享受节能减排资金资格,依法依规列入失信信息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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