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明施行


文章发表时间:2003-06-16 16:14:55

2003年05月07日 

  

    为快速、公正地解决金融领域的争议,今年4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该规则于明日起施行。

  《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规定,须在组庭后45日内作出裁决,比《仲裁规则》规定的九个月审结时间大大缩短。同时,争议解决成本更为低廉。

  有关金融争议仲裁事宜可致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上海分会咨询,咨询热线:6387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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